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暂停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的通知
榕国税函[2003]46号颁布时间:2003-02-09
2003年2月9日 榕国税函[2003]46号
现将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暂停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
业资格认定的通知》(闽经贸资源[2003]1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
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在受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免税申请时,要认真审核企业的
经营资格、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并明确免税范围。
二、对没有经营资格、超经营范围、改变经营方式的销售行为一律不能免税。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申请免税时,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计销售情况
和从业人员情况。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开具的收购专用发票、普通发票
管理,凡发现免税金额超过预计销售额的,或与从业人员情况不符的,一律要列入增
值税重点管理对象,对弄虚作假,虚开发票的企业,不但要取消免税资格,而且还要
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免税资格审批暂授权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
局外税局办理,但要报市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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