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22日 闽地税发[2003]89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局分局、
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
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
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3]10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
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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