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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创新计算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3]201号颁布时间:2003-09-30

     2003年9月30日 闽地税函[2003]201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你局《关于福州创新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部分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 示》(榕地税外[2003]5号)文,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福州创新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于2001年3月由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一家股份 有限公司(名为:福建创新计算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计算机软件、 仪器仪表、数据通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等。2001年7月福建创新计算机软件股份 有限公司与何金明签订“TS3000系列分布式计算机智能化自动抄表及管理系统” 技术转让合同,合同金额305万元人民币,并取得省科学技术厅技术转让合同认定 证明。根据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 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因此,同意该企 业承接上述项目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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