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24日 浙地税函[2005]201号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查增以往年度所得额是否可以弥补当年经营亏损的请示》
(平地税法[200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
191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实施办法》(浙
地税二[1999]130号)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查增纳税人的以前年度所得,
允许按先用查增的征税所得再用投资收益的顺序弥补行为当年亏损,弥补亏损后,再
视余额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税务机关查增纳税人的以前年度所得,不得用于
弥补行为当年度前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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