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23日 浙地税函[2005]198号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土地评估增值转资本公积和注册资本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
(台财发[200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
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精神,对企业土地进
行评估,发生土地评估增值,并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而土地使用权未
发生转移的活动,在税收上不能确认企业土地隐含的增值已经实现,因此,土地评估
增值部分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土地评估增值部分通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的数额,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得扣除。上述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
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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