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本市私营企业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及本区补充实施意见的通知
浦税政[2001]2号颁布时间:2001-01-04
2001年1月4日 浦税政[2001]2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地税四(2000)6号文《关于本市私营企业
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沪地税四(2000)
7号文《关于本市个体工商户200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浦东新区的具体情况,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的范围
凡在2000年底前登记开业并发生经济业务的新区各类按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
业所得税的私营企业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
缴。
二、汇算清缴的时间
1.私营企业应在2001年2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报表,各分局应
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完成对私营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
2.个体工商户应在2001年2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报表,各
分局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完成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
三、认真做好汇缴工作的政策学习和宣传辅导
1.各分局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汇算清缴的政策规定,熟练应用政策,确保
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2.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的宣传辅导工作,各分局可通过公告、发送资料、召开大
会等各种形式,使纳税人明确汇缴的政策、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等各项事项。
四、汇算清缴的政策问题
1.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政策,要严格按照国税总局和市局规定的政策执行,
要贯彻有特殊规定的从特殊规定,无特殊规定的从一般规定的原则。
2.要严格审核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计算计税工资总额的人数、超过工商注册
人数的(包括临时用工),必须事先书面申请,报经分局核准后,以核准人数为准。
五、汇算清缴的报表
1.各分局应在2001年4月10日前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汇
总表》报送区局税政处。
2.为全面掌握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各分局要将不属汇算清缴范围的“带征
户”年度经营的各类数据汇总,一并填报《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其中
“销售额(营业收入)”按实填列;“应纳税所得额”以带征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除以15%的税率进行换算后填列;“利润总额”一般应等于“应纳税所得额”。
3.各分局应做好企业减免所得税和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纳税大户情况备案
工作,并于2001年4月20日前将2000年度有关私营企业所得税减免情况和
纳税大户情况汇总填写《企业减免所得税情况备案表》及《2000年度上海市私营
企业大户备案表》,报送区局税政处。
4.各分局在2001年4月30日前将《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以
及汇算清缴的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区局税政处。
六、汇算清缴工作考核
为搞好2000年度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区局将成立由
区局分管领导、税政处及分局组成的考核小组,对各分局的汇缴工作情况实行考核,
采取分局自评和区局考评相结合的考核办法。考核采用计分制,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
列表附后。在各分局自评总结的基础上,区局考小组结合对分局的考核,随机抽取部
分税务所一并考核。经区局考评后,考核结果经区局领导审定,确定汇算清缴工作的
先进单位,区局将给予通报表扬。
特此通知。
附件:1.沪地税四(2000)6号文
2.沪地税四(2000)7号文
3.个体、私营所得税汇算清缴评比考核表
附件1: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私营企业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2月20日 沪地税四[2000]6号
各区、县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本市私营企业
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的范围
凡在2000年底前登记开业并发生经济业务的本市各类按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企
业所得税的私营企业,均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的时间
私营企业在2001年2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海市企业所得税纳税申
报表(年度专用)”、“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减免所得税项目表”、“投
资收益纳税计算表”、“税前弥补亏损申报审定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
4个月内完成对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的若干政策
对私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贯彻有特殊规定的从特殊规定、无特殊规
定的从一般规定的原则。
(一)关于计税工资问题
1.2000年度私营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为人均每月960元,原在“管理费
用”中列支的39元饭贴,不再单独计列。
2.计算计税工资总额的人数,以工商注册人数为准,但实际从业人数少于工商
注册人数的以实际从业人数为准;因生产经营业务需要而雇佣临时工、季节工并报经
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以核准人数为准。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计税工资总额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三项费用”问题
私营企业预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总额或经税务机
关核准的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并依规定进行清算。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私营企业准予税前
扣除的职工文体活动费为计税工资总额或工效挂钩工资总额的1%。
(三)关于各类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1.私营企业职工的劳防用品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为年人均180元,特殊行业
(如建筑业、化工业等)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在不超过上述规定额度150%的幅度内
核定。
2.私营企业对从事职业性毒害作业人员发放的保健食品费,按职工实际工作天
数及规定的标准计发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税前扣除。具体发放标准为:
(1)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
甲类3.50元/天、乙类3.00元/天、丙类2.50元/天;
(2)从事高温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
高温季节含盐菜2.50元/天、高温季节含盐菜汤1.75元/天。
3.交通费补贴标准为月人均60元。
4.私营企业夏令清凉饮料费,税前扣除标准为人均400元。
(四)关于缴纳保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1.私营企业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准予税前列支。2000年月缴纳
养老保险费统一基数1月至3月为760元,缴纳比例为25.5%,即每一投保者
的税前扣除1月至3月为193.80元,4月至12月按全市统一规定。
2.私营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仍根据沪府发(1997)16号
文规定,按企业职工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统一基数总额5.5%比例计算缴纳的医疗保
险费,其中3%部分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2.5%部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3.私营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根据沪府发(1998)37号和沪劳保就发
(1998)48号的规定,按职工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的1%,准予税前扣除。
4.私营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劳动保险的保险费,准
予税前扣除。
上述各项费用需凭有关部门开具的交费凭证和投保清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准予在税前扣除;对超基数投保的,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五)关于科技业务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私营企业支付给参加“四技”的业余科技人员的报酬,在不超过该项目收入减去
成本、税收及附加后余额的20%以内的,准予从实扣除。
(六)关于投资收益征税
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能及时提供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
以及减免税有关证明的,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如企业能在次年6月底前提供有
关证明的,其多缴的税款,在第二年度予以抵扣。
(七)关于企业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费用问题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和计算
机,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
2.企业单独购入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计算机软件,凡单件(套)价值在2000
元以下(含2000元)的,可一次在成本费用中摊销。
(八)关于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
1.私营企业发生坏账损失,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原因、金额
和请求税前扣除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书或有关部门、机构证明资料,经批准后
在税前列支。对单笔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或年度累计在100万元以下
(含100万元)的坏账损失由区、县税务机关审批;超过上述标准的,由区、县税
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地方税务局批准。
2.私营企业因被盗而发生的各种资产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在税前扣除,
对其中净损失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区、县税务机关审批;超过50
万元的,由区、县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地方税务局批准。
(九)关于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私营企业因经济业务需要,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支付数在税前
扣除;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需办理书面手续(其中向民间私人借款的须凭公证部门公
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其利息支出在不高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
的基准利率加上最高上浮20%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部
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工资、费用均实行在按规定的标准计算的额度内从实列支的办法。
四、汇算清缴的报表
(一)本年度《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表式附后)由市局统一印发,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1年5月5日前将汇总统计资料书面报送市局有关处室。
(二)实行按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带征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私营企业虽不属于汇
算清缴的范围,但为了全面掌握了解本市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要求各税务机关对
“带征户”年度经营的各类数据进行汇总,一并填报《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
表》,其中“销售额(营业收入)”按实填列;“应纳税所得额”以带征征收的企业
所得税税额除以27%的税率进行换算后填列;“利润总额”一般应等于“应纳税所
得额”。
(三)为掌握私营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要求各主管税务机关做好企业减免所得
税和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纳税大户情况备案工作,并于2001年4月底前将
2000年度有关私营企业所得税减免情况和纳税大户情况汇总填写《企业所得税情
况备案表》及《2000年度上海市私营企业大户备案表》(表式附后)报送市局。
特此通知。
附件一:私营企业所得税汇总表(略)
附件二:企业减免所得税情况备案表(略)
附件三:二000年度上海市私营企业大户备案表(略)
附件2: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体工商户200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2月19日 沪地税四[2000]7号
各区、县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
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个体工商户2000年度个人所得
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的范围
凡在2000年底前登记开业并发生经济业务的本市各类按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个
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的时间
个体工商户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即2001年2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
关报送沪税政四(1994)9号文所附的“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以及沪
财会(1997)历号文所附的有关年度会计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3
个月内完成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三、汇算清缴的有关政策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政策规定除按市局沪地税四(1997)
14号《关于制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
外,对有关具体问题再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及其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问题
参照市局《关于调整本市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财税政[1999]18号)
的规定,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和从业人员的计税工资,确定为人均每月960
元,并实行在规定的标准以内据实在税前扣除的办法。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以
及参加社会医疗费统筹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1.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凭有关
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和所附的投报清单,按市社保局规定的本市个体工商户月缴纳养
老保险费基数、比例计算的数额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计入“税后列支费用”。
2000年本市个体工商户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1月至3月为700元、4月至
12月为750元;税前扣除比例为10%,即每一投保者税前扣除数额1月至3月
70元、4月至12月为75元。
2.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医疗费统筹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发
生的医疗费用,在按缴纳养老保险费同一基数6.5%的比例计算的数额内,准予在
“营业费用”科目下设的“管理费用”明细科目中列支。
(三)关于残疾人、孤老、烈属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有关减征个人所得税问
题
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可为残疾、孤老、烈属的人员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所得,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市局《关于残疾人、孤老、烈属从事生产经营有关减免税
事项的通知》(沪国税四[2000]1号)的规定,其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在
2400元以下的,可予以免征;超过2400元的,定额减征2400元。
四、统计报表和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审查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申报表时应
认真审核,发现有明显的计算或逻辑关系错误和未按有关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等问
题的,应督促纳税人及时予以纠正。
(二)各区、县税务机关应在2001年4月15日前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
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样式附后)报送市局主管处室。
特此通知。
附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