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期限规定的通知
浦税稽[2001]1号颁布时间:2001-01-03
2001年1月3日 浦税稽[2001]1号
各分局、稽查大队:
根据“金税”工作的要求,从2001年起按月纳税申报期限必须在每月13日
前结束。针对目前各分局的实际情况,现将调整纳税申报期限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贯彻市局规定。各分局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克服困难,
统筹协调,不折不扣地执行市局“金税”工作要求,在规定的每月13日前结束纳
税申报工作,确保“金税”数据如期采集。
二、各单位应及时分析现状,开展内部挖潜,使纳税申报期限的调整工作及时到
位。
1.从原来按区域(税务所)申报、分批申报,可调整为按行业、按申报税种和
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同情况,确定具体的申报日期。
2.调整内部人员,集中时间和力量做好申报受理。
3.与信息中心共同协商,根据现有计算机的条件改进软、硬件技术。区局信息
中心要从速提高运行速度,辅助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
4.调整后申报期限为每月13日前。具体执行时间:2001年1月份起为执
行过渡期,3月份起全面执行调整后的申报期限。
三、规范管理,做好宣传。要采取各种形式对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纳税
人逐户发通知、在办税服务厅张贴宣传告知、在大屏幕进行广泛宣传,使调整纳税申
报期限的要求做到纳税户人人皆知,并能按规定期限申报。
四、切实加强纳税申报的催报催交工作。根据纳税申报期限的调整要求,稽管科
应及时制定相应的逾期申报的催报催交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申报的,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通过加强申报管理、提高
申报率,确保税收收入的完成和“金税”数据的完整。
五、上述工作的开展,各分局应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制定出具体实施
意见,于1月15日前报区局稽征管理处。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沟通。区局
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服务和协调,确保这项工作在新区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