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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关于下发《浦东新区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分类服务管理措施》的通知

浦税稽[2001]2号颁布时间:2001-01-10

     2001年1月10日 浦税稽[2001]2号 各税务分局: 浦东新区认真推行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在新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的共 同努力下,已完成企业分类的首次评(核)定工作。为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切实做 好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工作,区局根据沪国税征(2000)63号《关于印发 〈关于实施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新区实 际情况,制定了《浦东新区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分类服务管理措施》(以下简称分类 服务管理措施),现将下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分局必须将《分类服务管理措施》和各类企业评定标准张贴在办税大厅和 A类企业服务室,请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共同监督。 2.对《分类服务管理措施》中的每一项内容均要落实到位,明确相应的操作办 法。 3.区局每半年对各分局贯彻落实《分类服务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4.2001年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年审工作权限将作适当调整,由分局提出 初审意见,区局再组织有关处室进行复核。具体要求及表式待市局统一后再作明确。 特此通知。 附:《浦东新区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分类服务管理措施》 一、A类纳税人服务管理措施 1.设立A类纳税人办税服务室或专门办事窗口,并专人负责受理A类纳税人纳税 申报、发票购用和各类涉税事项。 2.在A类纳税人办税服务室或专门办事窗口落实专人,负责接待、咨询和有关 服务工作,提供有关的税法宣传资料、杂志和办公用品,并设立A类纳税人专用信箱, 以加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沟通和联系,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3.A类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税务部门应当场办毕,并可按申报开具 缴款凭证,采取事后审核。A类纳税人按期纳税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 请,经批准后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4.A类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购买专用发票时,在规定的范围内可适当放宽每 次的供应数量。对需要使用十万元版或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优先审批;对 纳税人所需的普通发票可按需供应。 5.主管税务机关应每季度召开A类纳税人座谈会,介绍最新的税收政策和税收 征管动态,解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并定期赠送有关税收宣传资料和赠送订阅《中国 税务报》。同时结合每年度信用等级评审,开展A、B、C三类等级企业的实地学习交 流活动。 6.免除纳税人当年及下一年度的税务登记年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以 及一般的日常和专项检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布置的专项检查除外)。 7.对每期评定出的A类纳税人在浦东新区周报上公告,并在办税服务厅不定期 地张榜公布,以扩大和提高A类纳税人的影响、知名度和接受社会的监督。 8.如A类纳税人同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可按规定 同时给予其出口退税B类纳税人资格,优先享受出口退税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B类纳税人管理措施 对B类纳税人,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 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执行 常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三、C类纳税人管理和监控措施 1.税务机关对C类纳税人必须加强日常检查,并每年进行两次专项检查。 2.对C类纳税人上报的所有年检资料要进行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的审查,并 到纳税人单位实地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核。 3.C类纳税人纳税申报时,由征税人员暂按申报表和财务收表接受申报,次月 综合税务所必须对企业申报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4.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每次供应量,一 般每次供应一本千元版专用发票,并实行验旧供新办法。对普通发票也应从严控制, 定量供应。 5.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则在退税时,应严格审核。 6.C类纳税人要认真实行整改,每季度要向分局综合所上报整改情况的报告。 各分局每半年对C类纳税人进行一次税收政策法规的辅导培训和考试,并将其出席情 况和考试成绩作为年审中升、停级的依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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