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税外(1996)50号颁布时间:1996-07-17

     1996年7月17日 沪税外(1996)50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批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的国税函(1996)338号《关于外 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现将该文转摘如下:   关于我国企业接受贷款时,由国外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并收取担保费,对该 类担保费税收上如何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对外国金融机构取得的上述 担保费收入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请在实际工作中参照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