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干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
沪地税一(1996)73号颁布时间:1996-12-05
1996年12月5日 沪地税一(1996)73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91号《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
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
规定如下:
一、加强对零税率项目的管理
(一)凡整个建设项目中各单项(位)工程均适用零税率的投资项目,才可
核发零税率项目凭证。
(二)为进一步加强对零税率项目管理,对零税率项目审批权及其凭证发放
实行分级审核,由市税务局核发零税率项目凭证办法,即各税务分局对核定为零
税率的项目应上报市局,上报资料附主管税务机关、企业申请核发零税率项目凭
证报告、建设项目纳税登记表,项目计划批文、项目概算书等有关项目资料。经
市税务局税政一处审核后,统一办理零税率项目凭证发放工作。此规定从1997年
1月1日起执行。
二、关于对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
(一)新建项目自竣工并正常投入使用之日起,时间超过一年的,其后发生
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可视为对原有建筑物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对新建项
目竣工未正常投入使用,无论时间间隔多久,或竣工并正常投入使用后时间不足
一年的,其发生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均应视为原有项目投资的一部分,一律按
新建项目主体工程的适用税率,就其全部投资额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各税务分局要加强对装饰装修工程的项目管理,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
宣传和辅导工作,并督促纳税人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一)国内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将建成并已办理完投资方向调节税竣工决算的
固定资产出售给外商投资企业或与之进行合资、合作经营,其已征的投资方向调
节税,不再办理退库手续。
(二)对以国内企事业单位名义列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将此建成的固定资产
作为合作条件,与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合作经营,且产权归属国内企事业单位的固
定资产投资,应按规定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四、要加强税源控管和纳税检查工作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局文件精神,重视做好投资方向调节税源泉控管工
作,切实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检查,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
作措施和奖励办法,以提高报资方向调节税征管水平。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6)191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