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5)68号颁布时间:1995-12-20
1995年12月20日 沪国税征(1995)68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6号文《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经研究,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通知如
下:
一、我们对国税总局的申报表及其附表进行了补充完善,作为本文的附件2,
我市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按附件2的内容、要求执行。即本市的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须填写附件2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和《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表》,同时报送主管税务
机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两份送税务机关;《
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表》各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
留存,一份送税务机关。
二、对“增值税结报、稽核”试点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按国税流(95)
76外文件执行。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纳税申报表的管理,每户纳税人每年限额供应一本。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办法〉的通知》及其附件一,附表1、2、3。(附表略)
附件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和表二《发票领用存月表》、
表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表》。(略)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1995)196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