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沪财法(1996)2号颁布时间:1996-04-09

     1996年4月9日 沪财法(1996)2号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我局曾于1990年10月至1994 年11月五次发出通知,对上海解放以来到1993年底前颁发的2520件财政税务规 范性文件公布废止、失效并停止执行(详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8、9、10、 11、12册的附录部分)。最近我们又对1994年底前由我局自行颁发的和由我局 为主与有关委、办、局联合颁发的以及转发、转知对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有我 局补充意见的有关财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清理。其中应予废止的有 118件;自行失效的有171件,现将此批废止和失效的财税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89 件予以公布,以利于现行财税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顺利执行。以上请转知所属各 单位。 附件一:废止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1994年底前)(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