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达建筑业和装璜业小型集体企业1997年度所得税纯益率和带征率的通知
沪地税二(1996)43号颁布时间:1996-12-24
1996年12月24日 沪地税二(1996)43号
根据建筑业小型集体企业所得税纯益率和带征率测定专责区南汇县和松江县
税务局〔南税政(96)34号〕抽取全市一定数量户数企业进行测算资料的报告,
经研究,同意专责区的报告意见,现将1997年度建筑业和装璜业小型集体企业
所得税纯益率和带征率通知如下:
一、1997年度纯益率和带征率
行业 纯益率 带征率
1.建筑业 4.4% 1.2%
2.装璜业 7.4% 2%
二、从1997年1月1日起,装璜业纯益率从建筑业中分离出来,单独测定纯
益率,测定纯益率专责区仍为南汇县和松江县税务局。
三、对小型企业实行带征所得税办法的政策应严格按照沪地税政二(1995)
42号(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3册第1002页)办理。
四、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