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6)125号颁布时间:1996-12-17
1996年12月17日 沪财企一(1996)125号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了做好1996年度本市地
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对1996年度本市地方国
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
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包括经批准组建的控股集团公司本部)、原国有企业改
组的国有独资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试点的股份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均应按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市财税局
有关税收法规和本通知的要求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规定
依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股份制企
业在4个月内),向主管财税机关报送“上海市地方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附表一)、“企业减免所得税项目表”(附
表二)、“企业投资收益纳税计算表”(附表三)、“企业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
税所得额计算表”(附表四)、“企业亏损弥补申报核定表”(附表五)。各主
管财税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股份制企业在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
补。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若干政策
(一)关于工资
1.企业应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沪劳综发(1996)23号文及市财政局沪
财企一(1996)113号文的规定计算、并经主管财税机关核定提取的工资总额作
为计税工资,凡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列入成本、费用的数额,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
得额。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等。企业支付给职工的饭贴在
39元以内的可在管理费中列支,超过39元部分列入工资总额,在应付工资中支付。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饭贴已纳入企业工资基数的,一律在应付工资中支付。
2.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工资按沪财企一(1993)7号《关于上海市股份制试
点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的暂行办法》(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1册
第208页)和沪财企一(1996)113号《上海市财政局、劳动局关于本市地方国
有企业1996年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3.企业使用外地劳动力交纳的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基金应按沪府发(1996)
31号文处理,即:(1)经批准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单位,其缴纳的管理基金在19
95年年度使用各种劳务用工费用开支总额以内的,可在“管理费用”中开支,超
过额度的部分,应在单位工资总额内开支。(2)未经批准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单位
缴纳的管理基金,在工资总额内开支。
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企业,除调高其应纳税所得额外,第二年从费用中转出,
在应付工资中列支。
4.企业可按照核定的1996年度应提取的工资总额的2%、14%、1.5%分别
计算提取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有关费用,凡超过计提
标准的数额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二)关于业务活动经费
1.企业必须本着“需要、合理、节约”的原则,从严掌握业务招待费的使
用范围和开支标准,在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内限额控制使用,据实列支。其超过
限额部分,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2.对当年无销售收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业务活动经费限额的计算,可
按1996年当年完成房地产开发工作量折算到销售收入〔即当年完成的房地产开发
工作量÷(1-20%)〕按规定分档计算限额。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活动经费超
过限额的部分调高纳税所得额。待以后年度有销售收入时抵扣。各单位应建立备
查簿进行登记。
(三)关于资本性支出
企业的资本性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得在税前列支,违反规定列
支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并调整下年度有关帐务。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中试仪器,单台
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产标准的应单
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四)关于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值的处理
企业对外投资评估增值部分在税法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计入企业资本公积
金,暂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五)关于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
对建立有经认定的国家级或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集团,由于项目需要,经市
财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采取由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办法。
(六)关于管理费的收取
管理费的收取、列支标准、审批程序按沪财企一(1996)122号文规定执行。
有关单位收取的管理费,不得用于资本性支出。
(七)关于超标准、超范围列支扣除项目的处理
企业违反税法规定,在税前超标准列支工资、业务招待费,管理费等项目,
或在税前列支资本性支出、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及各种赞助支出等不允许扣除项目,造成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应调高其应
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在年终申报纳税时未作调整的,主管财税机
关除调高其应纳税所得额外,其征收的税款不得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政策和“先
征后返”的政策。
(八)关于国家补贴
财政部门给予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作为国家补贴收入,可相应调减应纳
税所得额,这主要是指对公用事业单位的亏损补贴(如公交、煤气、轮渡)和对
经营主副食品单位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如肉、蛋、菜、粮、油)。财政部门对企
业的其他各种内容的补贴,均应并入企业当期损益,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九)关于亏损弥补
企业当年利润总额加上调高应纳税所得额部分应先用于弥补经财税机关核定
可税前弥补的亏损额,企业未弥补完亏损前,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及所得税
返回政策。
(十)关于适用税率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规定,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适用
税率为33%;符合两档优惠税率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7%或18%;上市股份
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浦东新区企业经批准企业所得税从33%税率减按15%税
率征收的,其适用税率应为33%,但为计算简便,可直接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
业所得税。
(十一)关于“四技”收入
企业从事“四技”服务取得的收入,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按沪财企一(1996)
70号《关于对本市各单位“四技”收入征收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
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关于企业(集团)公司的清缴
凡实行统一清算的(集团)公司均应一头计算税前扣除项目标准(如业务活
动经费计提、“四技”收入免税、捐赠支出等)。
四、原国有企业改组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内容比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由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附:1.上海市地方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
2.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附表一)
3.企业减免所得税项目表(附表二)
4.企业投资收益纳税计算表(附表三)
5.企业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附表四)
6.企业亏损弥补申报核定表(附表五)
(附1-6表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