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参建联建房屋合同》印花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1994)46号颁布时间:1994-11-03
1994年11月3日 沪税地(1994)46号
近期的印花税检查发现纳税人对《参建联建房屋合同》的贴花不规范,有的
不贴,有的按件贴五元,有的按合同所载金额全额贴。为规范印花税征收,现经
研究,作如下通知:
一、对以参建名义,实为购买现房和期房的,即合同上明确一次购房面积、
一次定价、一次清算付款(或分次付款)和房屋交货期的《参建联建房屋合同》,
应按市局沪税地(1989)17号文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房产经营公司购买
商品住宅签订的合同应按购销合同计算贴花,其中由单位补贴个人购买的商品住
宅,房产经营公司按合同全部金额计算贴花,单位就补贴金额部分计算贴花,个
人按实际支付金额部分计算贴花。"的规定贴花,其他用途的购房,亦照上述规定
办理。
二、书立《参建联建房屋合同》的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明确参建项目
或参建面积、参建基价、参建出资(投资)比例、预付参建工程比例款、待竣工
后验收按实结算面积和工程款的《参建联建房屋合同》,因不在《印花税暂行条
例》列举的凭证范围之内,故不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