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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稽(1994)58号颁布时间:1994-03-28

       1994年3月28日 沪税稽(1994)58号   顷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发(1994) 5号文《关于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的通知》现发给你们。为 了保证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贯彻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国税总局的精神, 望各级税务机关接文后认真学习、讨论,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 措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并及时将贯彻的意见,发现 的问题和典型的案例上报市局。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伪 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的通知(公发(1994)5号)   近一时期,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南方 沿海开放城市相当猖獗,并已向内地发展蔓延,在局部地区已经泛滥成灾,成为 社会公害。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发票虚报冒领骗取多抵扣税款以及进行贪污、走私、 投机倒把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侵吞和诈取国家财产,严重扰乱经济秩序。更为 严重的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偷税、骗税,严重干扰了税 制改革的正常进行,这一问题已经引起各级党政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 泛关注。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保证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坚决刹 住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发展势头,现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 中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活动的专项斗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重点和行动时间   这次专项斗争主要是在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比较严重的大中 城市和地区开展,其他地区可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打击的重点是:伪造、倒卖、 盗窃发票的犯罪团伙特别是利用地下印刷厂大量印刷假发票的;以伪造、倒卖发 票为常业或牟取暴利的;利用假发票从事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分子。 对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及时惩处,以确保新税制的顺利推行。 各地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在1994年4月至6月间开展集中打击行动。   二、措施和步骤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各级审判、检察、公安、税务机关要组织有关 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即将 下发的《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充分认识当前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 活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深刻领会严厉打击这类违法犯罪,对于保证税制改革, 遏制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维护税收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 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意义。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推动和指导这次专项斗争的顺利开展,由国家 税务总局、公安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打击伪造、倒卖、盗 窃发票专项斗争协调办公室。各地审判、检察、公安、税务机关要及时向当地党 委、政府汇报此专项斗争的情况,主要领导应当亲自抓这项工作。各地审判、检 察、公安、税务机关要组成临时领导小组,并设临时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专 项斗争的日常工作。行动前要制订行动方案,严密部署,精心组织,抽调精干力 量,确保这次专项斗争的顺利开展。地区之间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协同作战。   (三)摸清线索,为统一行动作好准备。各地要根据近期伪造、倒卖、盗窃 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特点和规律,清理、汇集已有线索,认真分析研究, 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对象,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摸清有关动向情况,采取公开与 秘密相结合的方法,搞好调查摸底,搜集必要的证据。   (四)突出打击重点,很抓大案要案。各级审判、检察、公安、税务机关在 专项斗争中要充分履行各自职责,坚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以及行 业腐败现象的干扰,严格执法,秉公办案,认真查处每一起案件。要加快办案速 度,对于已经查明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应当及时审理。 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要坚持犯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及时查处, 不要纠缠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枝节问题,更不允许扯皮推诿贻误查处。   (五)注意总结交流、通报情况。各地要切实掌握这次专项斗争的工作情况, 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及重大案件的查处清况。工作结束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专项斗争临时领导小组写出总结报告,于1994年8月15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项斗争协调办公室。   三、正确适用法律,严肃执法   在这次专项斗争中,要严格掌握法律、法规和政策界限。对伪造、倒卖、盗 窃发票或利用发票从事不法活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即将下 发的《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对于伪造、倒卖、盗窃发票或利用发票从事不法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 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对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予 以劳动教养。   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在专项斗争中,必须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对处理的大案要案和重大统一行动, 要及时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介报道。这类案件的多发地区,人民法院 应当选择一些典型案例公开宣判,以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震慑不法分子,教育 鼓舞人民群众。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税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教育公民遵纪守 法,增强全社会依法使用发票的意识,提高对发票的"识伪"、"防伪"能力。   五、加强经常性管理,巩固斗争成果   要通过这次专项斗争,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 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印刷、使用和保管实行严格监督和管理,防止偷税、骗 取出口退税和侵吞国家财产等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消除产生此类违法犯罪的诱 因和条件,控制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专项斗争结 束后,各地还要不断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的工作,做到常抓不懈,决 不放松,并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此类专项斗争,以巩固专项斗争的 成果。   行动中有何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各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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