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地(1994)18号颁布时间:1994-03-30
1994年3月30日 沪税地(1994)18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1号《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
通知》内称:“关于今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财政部于
去年12月29日以财法字42号发了内部传真电报,为便于执行,现将电报内容正式
通知如下: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
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
收,待新条例颁市实施后,再予调整。”现转知你们,请与沪税地(1994)16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5号《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一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