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实行两档照顾性税率的通知
沪税政二(1994)29号颁布时间:1994-07-19
1994年7月19日 沪税政二(1994)29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
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实行两档照顾性企业所得税率的企业具体通知如下:
一、企业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18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至3万
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凡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可按原已核定按季或按月对应纳税所
得额进行换算,换算后的适用税率按本通知附表执行。对照附表不在18%和27%
税率的企业均按33%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必须按规定税率按季或
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按规定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四、本通知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和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五、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一: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换算表(一)(略)
附二: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换算表(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