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28日 大地税发[2004]141号
各基层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会计、统计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行。
附件: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会计、统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会计、统计(以下简称会统)工作,充分发挥税收会统在加
强税收征管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具
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直接负责税款征收或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都必须严格按本制度的规定,
组织税收会计核算和税收统计工作。
第三条 税收会统工作是税收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税收工作实行科学管
理的必要手段。切实做好会统工作,充分发挥它的职能作用,对于正确制定和贯彻执
行税收政策,加强征收管理,推动组织收入,考核税收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 税收会统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业务,要配备政治素质好,具有大专以上文
化程度的人员。
第五条 税收会统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连续性较强的工作,应坚持培训后
上岗,以老带新制度。会统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下级会统人员的调动应报上级计
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税收会统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制度;要遵
循经济规律,改革管理手段,提高工作效率;要坚持原则,维护财经纪律,严守国家
机密;要廉洁奉公,遵纪守法,钻研业务,兢兢业业地做好本职工作。税收会计人员
必须专人专职,不得兼职票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税收统计
第七条 税收统计的基本任务是进行统计调查、统计整理、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
料,实行统计监督,反映经济税源发展变化情况以及税收政策的实施效果。税收统计
工作必须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一节 税收统计调查
第八条 税收统计调查是指根据税收工作要求,按照预定的调查内容和方法,有组
织、有计划地搜集各种统计资料的过程。按收集资料的组织方式不同,可分为税收统
计报表调查和专门调查两种。税收统计报表调查的目的是系统地、经常地掌握税收、
税源资料;专门调查是根据特定的目的和要求而进行的一种调查。
第九条 税收统计报表由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制订,市地税局也可以根据工作
需要,增设必要的统计报表。
第十条 税收统计数字必须真实地反映客观情况,各单位必须加强统计工作,切实
做到:资料完整、数字准确、口径统一、报送及时。
第二节 税收统计资料的整理
第十一条 税收统计资料的整理是指按照一定的要求,把搜集到的各种统计资料进
行科学的分组归类,使之系统化,成为反映各特定内容的综合性资料的过程。它是进
行统计分析的基础。
第十二条 税收统计资料的分组整理方法主要有:1、按税种分组;2、按地区分
组;3、按企业类型分组;4、按时期分组;5、按城乡分组;6、按行业分组;7、
按重点项目、税目或重点产品分组等。
各单位在整理统计资料,确定分组内容时,如果出现与前期资料分组口径不同,
则必须在当期的统计资料中逐项加以说明,并对照标准加以修正,以免以后在使用资
料进行分组统计时发生差错。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按期积累整理各项统计资料,要保证税收统计
数据库的安全可靠。要按月、季、年及时备份统计基础数据资料。纸质统计报表要按
照统一规定保管装订。市局将按年汇编税收统计资料,作历史资料保存。
第三节 税收统计分析
第十四条 税收统计分析是运用税收统计资料对统计内容进行概括、评价、推断、
预测的过程,也是通过统计资料发现问题、揭示矛盾、总结原因并提出建议措施的过
程。税收统计资料的综合及分析是税务部门制定政策、指导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税收统计分析按内容可分为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税收统计分析的形式
一般有分析报告和信息简讯两种形式。分析报告是一种以文字和数据资料结合的较为
详细、深入的分析形式;信息简讯简明扼要,能准确及时地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章 税收会计
第十六条 税收会计是核算与监督税收资金运动的一门专业会计。它是以直接负责
税款征收、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为会计主体,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税收资金及
其运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综合的核算与控制,为税收决策及时、准确地提供信
息资料,以保证税收政策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和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一种税收
管理活动。
第一节 税款征解入库
第十七条 国家金库是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收入和支出的机构,税务部门征收的
一切税款都必须及时缴入国库。
第十八条 凡在银行开有帐户的纳税单位,其纳税金额不论大小,都应按照规定的
纳税期限,向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
国库经收处负责收纳报解预算收入。国库经收处收到纳税人的税收缴款书和税款,
以及税务部门、代征单位的税收汇总缴款书和税款,经核收无误后,在税收缴款书,
税收汇总缴款书各联上盖章,收据联交缴款人。税收缴款书和税收汇总缴款书的通知、
回执、报查联当日随同银行内部报单送交支库,由支库办理入库手续后转给税务部门。
凡在银行开有存款账户和有固定门面并按月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可由税务部
门填开税收缴款书,直接向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
税务部门自收税款和代征单位向纳税人收取现金税款的,由征收单位填开税收完
税证,向纳税人收取税款。完税证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其他联次的使用和管
理按税收票证要求执行。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填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向纳税人扣收
税款。代扣代收税款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其他联次的使用和管理按税收票证
管理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税款入库手续: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缴纳的税款,国库凭税收缴款书随时
办理入库。税务部门自收或委托代征的税款,应按日填开税收汇总缴款书向国库缴款。
国库的处理手续如下:
一、支库每日收到纳税人的税收缴款书和税款,税务部门、代征单位的税收汇总
缴款书和税款,以及经收处转来的税收缴款书和税收汇总缴款书的通知联、回执联及
报查联后,除将税收缴款书收据联交给纳税人外,应按日编制预算收入日报表,连同
税收缴款书和税收汇总缴款书的回执联、报查联转给税务部门,通知税款已经入库。
二、国库经收处负责收纳报解预算收入。国库经收处收到纳税人的税收缴款书和
税款,以及税务部门、代征单位的税收汇总缴款书和税款,经核收无误后,在税收缴
款书、税收汇总缴款书各联上盖章,收据联交缴款人,税收缴款书和税收汇总缴款书
的通知、回执、报查各联,当日随同银行内部报单送支库,由支库办理入库手续后将
回执、报查联转给税务部门。
第二十条 自收税款和代征税款的缴库规定。
一、当地设有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税务部门自收税款和代征单位交来的税款,
根据及时入库的原则,须当日办理解库;当日来不及的可在次日办理。
二、当地没有国库经收处的税务所和委托代征单位征收的税款,根据及时入库的
原则,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细则》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
票证管理补充规定》办理票款结报手续。
三、实行网上报税的纳税单位,无论金额大小,由受委托的银行于接到扣税信息
当日,如当日确实不能划缴的,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划缴税款,填开(电子报税)税
收缴款书,并代纳税单位向国库划缴税款,将收据联交纳税人做完税凭证。
第二十一条 税款报解。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款以到达支库为正式入库。
一、基层税务部门、专管员和代征单位,必须在规定时期内向上报解,并以规定
的合法凭证为结报依据,经核收人和报解人当面核对无误后,才完成结报手续。
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农村税务所可以提前一至三天结帐、报解。
二、代征单位应至少每月向税务部门报解一次。县(市)区级税务局接到税务所
报来的凭证和报表,应与支库预算收入日报表和税收缴款书、税收汇总缴款书回执联
及时核对,据以核查税款解交入库情况。
第二节 税款收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会计应对税款的征收管理实行
监督,建立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监督征收单位、专管员收齐应征的税款,保证税款及
时足额入库。
第二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认真执行收入退库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程
序和手续办理各项提退,禁止擅自坐扣,加强收入退库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税款退库必须经过县(市)区级以上税务局长批准,由税收会计审核
办理。税收会计应认真审查税款退库依据,核对退库金额。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退库,
坚决予以制止。
第二十五条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所对三十元以下的小额退税,由税务所长批准,
填小额税款退税凭证,在自收税款内退还。解库时以净额填税收汇总缴款书,小额税
款退税凭证随表报解。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
税人自结算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此项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
免退税;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
计算;计息时间从纳税人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之日止。
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由国库直接退付申请人银行帐户。为保证税款安全和
最大限度地减少现金退税数量,对于需要办理退付税款(含应退利息,以下同)的个
体工商户和个人,应积极鼓励其开立银行结算帐户,通过结算帐户办理税款的退付。
对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开户银行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或发送的电子信息从
纳税人储蓄帐户或银行卡帐户划缴税款的,发生退税时,原则上应将税款直接退到纳
税人原缴款帐户。
对确需现金退税的,由征收机关在“收入退还书”备注栏加盖“退付现金”戳记,
并注明原完税凭证号码和纳税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后,送当地国库办理退税。为严密
退税手续,办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退税时,税务机关除向国库签发《税收收入退税书》
外,还必须附送有关退税审批件和原完税凭证复印件。办理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
息统一采用冲减正税入库科目的办法,由正税入库收入中退付。
第二十七条 个人退税应收回原税票,差额退税应在原税票上注明。
第二十八条 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
一安排。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
第二十九条 票证审核是会计工作发挥监督作用的重要方面,是一项经常性的重要
工作。票证审核要及时检查完税证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用、串用、代用现象;
完税证是否按一人一票的原则填写,有无漏项、涂改、擦刮现象;审查报解日期和填
发日期,有无积压、挪用税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差错。如有违法乱纪的,及
时报请领导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县(市)区级税务局对本期完税证,最迟在下月末以前审完。
第三十条 长、短损失税款的处理。
一、长出税款,应查明原因退还原主。无法退还时,以“保管款”科目处理。
二、短少和损失税款的处理规定:
1、税款发生被盗、丢失和征收过程中发生短差时,当事人应及时向领导报告,
并按照处理权限的规定逐级报告上级机关。
2、所有案件必须经过认真地调查,落实案情之后,再决定税款处理:(1)被
盗、被抢案件,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待查明税款确实无法追回时,除责任
人赔偿外其余部分可报批核销处理。(2)属于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损失,经过调查
和有关部门证明,情况属实的,税款可以全部核销。(3)由于保管不善,工作疏忽
等失职行为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全部赔偿,并根据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给予大会
批评或通报批评。(4)对贪污和挪用税款的案件,除严令退回全部赃款外,应根据
情节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严重的送司法
机关处理。
3、短少、损失税款的核销权限:
(1)不满500元的,由县(市)区级税务局长批准,报市局备案;
(2)超过500元的,由市局局长批准;
(3)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损失,由市局局长批准。
损失税金核销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不能越权行事。
4、短少、损失税款报请核销时,必须报送下列材料:
(1)当事人对案件发生的书面说明材料;(2)调查人的调查报告;(3)旁
证人或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4)各级领导的审查意见。
5.短少、损失税款,在未处理前,以“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入帐;补交后,
以原科目入库、登帐;核销后,以“损失税金核销”科目入帐。
第三十一条 发生损失税款,应及时行文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并随文填列损失税
款证明单请示上级税务机关批复处理。损失税金未处理前,不允许转帐冲销。损失税
款经批准核销后,以批准核销文件作为记帐原始凭证,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节 会计科目
第三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总账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及其使用方
法,不得自行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增设总账科目,由市局统一作出规定。
第三十三条 明细科目的具体名称、编号和使用方法由市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明细核算内容制定,各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要的会计科目可
以不用,但不得随意增减会计科目或改变会计科目的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和使用方
法。
第三十四条 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按总局下发的《税收会计制度》执行。
第四节 会计凭证
第三十五条 税收会计凭证按其填制程序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税
收会计原始凭证按其反映的税收业务内容的不同,分为应征凭证、减免凭证、征解凭
证、入库凭证、提退凭证和其他凭证等六大类。
一、应征凭证。是指税务机关用以确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人)应
缴税金发生情况的证明,是核算应征税金的原始凭证。具体有以下几种:纳税申报表、
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应纳税款核定书、预缴税款通知单、定额税款通知书、调整定
额通知书、核准停业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复议决定书、
审计决定书和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法院判决书 、各种临时征收凭证。
二、减免凭证。按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会计制度》要求执行。
三、征解凭证。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缴纳税款或办理税款结报
和上解时使用的一种凭证。具体有七种:①各种税收缴款书报查联及汇总专用缴款书
收据联②各种税收完税证存根联③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存根联④罚款收据存根联⑤代
扣代收税款报查联⑥票款结报单⑦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上述七种凭证联次的用途和
流程按税务总局下发的《税收票证管理》要求执行。七种凭证基层局、科(所)及代
征单位应按会计档案要求及时装订、加具封面,并备注年度、月份、编号和签章,于
年度终了后归档备案。税收会计要定期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入库凭证。是证明税款已经缴入国库的一种凭证。具体有三种:各种税收缴
款书回执联、预算收入日报表、更正通知书。
五、提退凭证。是税务机关从已征收或已入库的税款中,办理退税时使用的一种
凭证。具体有二种:收入退还书报查联和付帐通知联、小额税款退税凭证存根联。
六、其他凭证。是指除以上各种凭证外,可以证明税收业务发生或完成的其他各
种凭证。
上述原始凭证,如联数不够,可以用复印件作为会计原始凭证。
第三十六条 会计凭证的装订管理。会计凭证是重要的经济档案,对所发生的会计
凭证必须按规定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并在封面上注明单位名称、所属年度月份、起
止日期、凭证张数等。现对会计凭证的管理装订等问题规定如下:
一、完税凭证的装订管理
1、税务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的具体要求,税务所应每月按缴库日期的先
后,装订税收通用缴款书和汇总缴款书,汇总缴款书下附完税证和票款结报单,汇总
缴款书的缴款金额等于所附完税证或票款结报单填开金额之和。
2、县(区)局(含与乡级金库对帐的税务所)
缴款书应装订,上附记帐凭证、按日的银行对帐单和更正通知书(对帐过程中更
正银行错误时使用),每日缴款书的分税种缴款额之和与每日的银行对帐单相符。所
属税务所报解的各种完税凭证,上面都要有与之数额相符的汇总缴款书且进行装订,
每月将装订的凭证妥善保管,按年存档。
二、应征凭证的装订
应征凭证有申报表和减免批件等,这些凭证都保管在基层分局的企业纳税资料档
案中,不需再装订。
三、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的装订
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是由代征代扣单位在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报票款的同时
报送的。税收会计以结报单作为核算代征代扣税款和计付手续费的原始凭证。各基层
局必须将结报单按月单独装订成册,并按税收会计档案要求保存备查。
四、对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在年度终了后,应按年分月顺序排列,移交档案室
管理。
五、税收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为十年,计算机的信息数据要永久保存。
第五节 会计核算
第三十七条 税收会计核算内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收会计制
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税收资金及其运动,即税务部门组织征收的各
项收入的应征、减免、欠缴、上解、入库和提退等运动的全过程。
税收会计对所有实际发生的并引起税收资金运动的税收业务都必须如实、及时进
行核算。通过核算,如实地反映组织收入的活动情况和工作成果,监督征收人员严格
依法办事,依率计征,保证国家税法正确贯彻执行。
第三十九条 在税收会计核算上,县级税务机关属于双重业务单位,既直接负责税
款的征收上解业务,又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它
是完全独立的会计主体,它既无上级核算单位,也无下级核算单位;它核算税收资金
从应征到入库的全过程。侧重于各纳税户的核算和税款入库、退库的核算,既要综合
反映税收收入过程,又要重点反映每一纳税户税金申报、征收、欠缴情况。中心税务
所属于混合业务单位,对规定在乡(镇)金库入库的税款,除负责征收业务外还负责
办理在乡(镇)金库的入库和退库业务;对规定在支金库入库的税款,只负责征收和
上解业务,而不负责入库和退库业务。它是相对独立的会计主体,它是入库单位的基
层核算单位,无下级核算单位;它核算税收资金从实现到上解以及部分税金入库与提
退过程,并侧重分户核算;它只能办理乡(镇)级预算固定收入和县乡(镇)共享收
入的入库和提退业务,而不能办理县级预算固定收入及县以上各级预算收入的入库和
提退业务。
第四十条 税收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一、税收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税收法规、财经纪律等有关规定。
二、税收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税收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变动。税收会计核算
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会计制度》执行。
四、税收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
五、税收会计采用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六、税收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各种会计记录,都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税收资
金运动进行登记,做到手续齐全、内容完整、反映真实、计算准确、信息反馈及时。
第四十一条 各核算单位对所有实际发生的并引起税收资金运动的税收业务,都必
须如实、及时地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报送虚假的会
计报表。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税收会计篡改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的会计
资料。
第四十二条 欠缴税金和缓缴税金的核算
一、超过限缴日期的税款在当月为申报未入库税款,到月末终了后转为欠缴税金。
欠缴税金的核算要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
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按征管法及其细则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需要
缓期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
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缓税到期未入库税款应转入欠税管理,并应当从批准的
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三条 税收会计要根据税收征解提退活动实际发生的会计业务事项进行登账
做日、月终处理。税收应征数以征收月份为准;入库数,县(市)区级税务局以支库
入库月份为准,税务所以缴入国库经收处的月份为准;提退数,通过国库退库的以国
库支付月份为准,从自收税款中退还的以支付月份为准。年终不能结案的会计事项应
当结转下年继续处理。
第四十四条 税收会计报告根据税收账簿的记录产生。税收会计报告包括电旬报、
电月报、月报表、季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年度决算报表中的有关内容要按规定写出
书面说明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入库税款对账。各县(市)区级税务局必须严格执行国库条例实施细
则规定的对账制度,按日、按月、按年与同级国库进行对账。
一、每日根据各项凭证核对预算收入日报表,如有差错先按正确数入账,然后填
写更正通知书。其中:一联作为更正当日税务机关的调账凭证;其余联送国库审核盖
章后,国库留一联,据此更正当日收入账表;一联随收入日报表返回税务机关做调账
凭证。各县(市)区级税务局可根据核算要求在三联的基础上增加联次。
二、按月、按年与国库对账。对账单由国库、税务机关分别填制,双方审核无误
后盖章(税务部门对帐单一式三份,国库、基层税务部门、市局各一份)。月份对账
单如有差错应查明原因,本月内不能更正的,要在对账单上注明,然后填更正通知书
送国库,在发现月份办理更正,不再变更上月份报表。
第四十六条 税收会计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和辅助账。
第四十七条 税收会计可采用记账凭证和科目汇总表两种核算程序。但一个核算单
位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采用其中的一种程序,而不能交叉使用两种程序。
一、记账凭证核算程序如下:
1、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
3、根据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和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和有关的辅助账;
4、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总账;
5、总账和有关的明细账、日记账核对,明细账与有关的辅助账核对;
6、根据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以及有关的辅助账编制会计报表。
二、科目汇总表核算程序如下:
1、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
3、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和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和有关的辅助账;
4、根据记账凭证定期按科目借方和贷方发生额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
5、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
6、总账和有关的明细账、日记账核对,明细账与有关的辅助账核对;
7、根据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以及有关的辅助账编制会计报表。
第六节 会计检查
第四十八条 各基层局税收会计要对本单位内的会计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市局
定期不定期对各基层局进行会计检查。
第四十九条 会计检查内容:
1、检查税金的运动情况。主要根据税收会计凭证和帐簿,检查应征税金的全面
性、欠缴税金的真实性、减免税金的合法性和已收税款是否及时、足额入库,有无积
压、挪用税款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基层税务机关在控制滞纳欠税和执行滞纳金罚款
制度等方面有无漏洞,是否存在随意性;根据收入退库制度的有关规定,检查“收入
退还书”和“小额税款退税凭证”是否按规定填开,有无违规退税行为。
2、检查税收会计核算情况。主要是根据税收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检查其数
据是否准确,登记和编报是否正确及时,有无弄虚作假、隐瞒和不按制度规定办理的
现象。
3、检查会计凭证。原始凭证整理是否有序,是否按要求装订。
4、检查科目运用。有无随意增减或变动一级科目的现象。
5、检查帐簿设置。主要审查帐簿设置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规定,帐簿之间
的衔接关系是否清晰,帐簿装订是否符合要求。
6、检查结帐和对帐。主要审查是否按月进行结帐、对帐,是否按日与国库对帐。
7、检查报表。主要审查报表是否依据帐簿产生,有无弄虚作假现象,特别是减
免、欠税数字是否与帐簿一致,报表编制是否及时,报表之间的相关数据是否平衡一
致。
第四章 其他
第五十条 税收会计报表按月、季、年编报。各单位应按照市局规定的报表种类、
格式、口径及时间上报。各单位在编报会计报表的过程中,遇到与市局下发的报表口
径不一致时,应及时向市局反映,特殊情况应有书面说明。会计报表数字发生差错,
应在发现月份进行更正。税务统计过程中发现的税务登记、鉴定、税种核定等项目的
错误,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增补或修改。
第五十一条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税收会计工作制度,各征收单位计会部门至少半年
一次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工作,了解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帮助改进工
作。检查指导工作时,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必要时将检查情况和意见上报市局
计会部门。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五十二条 会计工作要积极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各级部门应
当重视、支持计算机技术在会计工作中的开发和应用。要保证《税收计会统微机管理
系统》的顺利运行,建立制定一套科学、严密的计算机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税收会计人员离职时,应由领导指定人员监督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
必须将经办事项造具清册,逐项点交清楚;账簿、凭证资料等不得封包移交、封包保
存;交接手续未办理清楚前不得离职。
会计人员交接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收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章戳,税款账户的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支票等,有关会计工作方面的资料、文件,经办未结事项及其
他应交待的事项等。
第五十四条 税收会计资料的保管期限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大地税办发
[2002]20号文件关于会计帐簿、凭证、报表保管销毁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各基层分局可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自行补
充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2001年制订的《大连市
地方税务局税收会计、统计工作制度》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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