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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函[2002]2号颁布时间:2002-01-23

     2002年1月23日 大国税函[2002]2号    中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 679号)转发给你们,鉴于中港第一航务工程局第三工程公司为中港第一航务工程 局所属全资控股的二级施工企业,其所得税由中港第一航务工程局统一缴纳。中港第 一航务工程局第三工程公司应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办法 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就地预缴比例为应缴企业所得税额的15%。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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