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9日 大国税发[2002]70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
通知如下:
各分局金税工程管理科在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前,应通过报税系统和稽核系统进行
核对,经核对确认正常抄报税后,方可出具《证明单》。
各分局金税工程管理科在接到销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单》后,应严格
审核,并经过稽核系统比对,比对结果确认为“稽核相符”的发票,由金税工程管理
科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抵扣审批表》
(以下简称《审批表》)。纳税人依据发票存根联复印件、《证明单》和《审批表》
作为抵扣凭证。
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抵扣审批表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