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0日 辽财预[2004]597号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4]153号)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批准,并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
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二、我省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
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按协议
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三、我省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
四、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促进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所制定的
区域性优惠政策,请各市财税部门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积极向
社会进行宣传。
五、各市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上级反映。要认真测算
由于执行上述优惠政策影响本地区财政收入的情况,并填报本通知所附《2004年
执行企业所得税扣除政策影响收入情况表》,于2005年1月底前分别报送省财政
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附件:1、2004年执行企业所得税扣除政策影响收入情况汇总表(略)
2、2004年执行企业所得税扣除政策影响收入情况明细表(略)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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