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大连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大财法[2004]444号颁布时间:2004-11-24

     2004年11月24日 大财法[2004]444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 各基层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预[2004]597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政策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