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并地税所字[1996]31号颁布时间:1996-07-08
1996年7月8日 并地税所字[1996]31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所字[1996]20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根据总局和省局的文件精神,现做出以下安排,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接文后,要积极行动,主动与所在地的武警部队取得联系,签定代扣
代缴证书,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各项工作。
二、山西省武警总队和太原市武警支队由南城区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其它武警
下属单位由各县[区]所在地地税机关直接征收。
三、对武警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应从1994年1月1日起执
行,以前未纳税款应按规定补缴。但对1994年、1995年已离退休、转业、复
员或去世的军队干部不再补缴。
四、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
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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