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大同分行 中国银行大同市分行 山西省大同市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大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税务实行微机联网合署办公直接划转税款的通知
同银发[95]第18号颁布时间:1995-08-08
1995年8月8日 同银发[95]第18号
大中银发[95]第18号
同国税办字[95]第26号
同地税办字[95]第23号
各有关单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税制的确立,现行税收征管办法的不适应性日
渐突出。为从根本上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和正常的税收
秩序,保证税收收入的准确、及时、足额入库,充分发挥国家银行和税务机关的职能,
搞好监督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大同分行,中国银行大同市分行,大同市国家税务
局,大同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同意实行银行、税务微机联网、合署办公。由指定
银行为纳税人开设“税金结算帐户”直接向金库划转税款。这样做不仅保证了国家税
款的准确,安全及时的划转,同时也方便了纳税人,提高了工作效率,规范了纳税行
为。由于条件的局限,本办法目前还不能在全市范围内施行。经考察,被省、市国家
税务局确定为征管改革试点的大同市国家税务局一分局,新的征管模式已于六月份开
始运行,计算机开发运用已取得成效,具备了实施的条件,大同市地方税务局一分局
的管户与大同市国家税务局一分局的管户多属共管户,亦可执行本办法,经研究决定
。从九五年九月一日起在大同市国家税务局一分局,大同市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的所辖
管户中实施,并指定中国银行大同市分行营业部办理税款划转业务。指定银行应对国
家和纳税人负责,特别要保证国家税款的安全,不得挤占、挪用、扣压税款,按规定
及时、足额向国家金库划转。希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大同市国家税务局一分局、大同市地方税务局一分局“关于在指定银行开设‘税
款专户’的实施办法”。
根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大同市国家税务局九五年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指示精神,
为改进完善征管配套措施,简化办税程序,避免纳税人以往先到税务机关申报、填
开税票,送交开户银行缴税,再返回税务机关送交税票回执联的复杂程序,提高办事
效率,确保税款及时、准确地划入国家金库,保证分局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
体”税收征管改革模式的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在分局所辖各纳税单位开设“税款
专户”,由税务、银行合署办公、实现税款由代办银行直接划转金库的办法,现将具
体工作程序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凡大同市国家税务局一分局、大同市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的所辖纳税单位均应
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执行本办法。
二、各纳税单位须在指定的“中国银行大同市分行营业部”,开设“税款专户”。
开设“税款专户”的单位须携带单位公章,财务专章,负责人印章,于1995年
8月25日前到国税一分局征收大厅办理开户手续。地址:新建南路82号。
三、“税款专户”主要为解缴国家税款专用,在未划转国库前的光户存款及余额
仍属纳税单位资金,银行按规定予以计息。
四、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地交入“金库”,纳税单位在办理纳税申报的同
时,就地即可通过“税款专户”办理银行缴款手续,由银行办理划转手续,包括在其
它各银行开设帐户的单位。各纳税单位所属期的应纳税款(包括教育附加,价格调控
基金,水资源补偿费,国家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国家育林建设基金),及由税务机关
负责征收约其它征收项目。必须于纳税申报前划入“税款专户”(如遇节假日顺延)。
属于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等亦应划入该帐户,未按规定划入“税款专户”,形
成的滞纳、欠税行为的,一律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在缴税期限内“税款专户”存款数额小于应缴税款金额的,可暂由指定代办
银行予以透支划转税款,但透支数额不超过应纳税款的5%,时间不超五天。透支款
额由银行按贷款性质向单位计息,超出时限的按逾期贷款加息。
六、为方便纳税人,应缴税款的划转方式亦可采用以下方式:
1、纳税人可自行在开户行倒存支票,向“税款专户”划转款项,然后到主管税
务机关征收大厅办理缴税手续。
2、纳税人在缴税时,可直接携带支票或现金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大厅办理缴税
手续。
七、新开办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后,应同时开设“税款专户”;如企业发生合并、
改组、变更名称等事项时,应相应变更“税款专户”有关事项;停业、歇业户在办妥
其它税务事宜后,撤消“税款专户”帐户。
八、开设“税款专户”的纳税单位在办理纳税申报、开具支票、填开税票、划转
税款的工作过程中,属于税务、银行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税款的多款、少款、逾期,影
响税款及时划转等违章行为的由税务、银行负责。
九、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大同市国家税务局一分局、大同市地方税务局一分局负责
解释。
十、本办法从1995年9月1日起实施。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