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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转发大同市国家税务局等四单位关于银行、税务实行微机联网合署办公直接划转税款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5]第46号颁布时间:1995-10-19

     1995年10月19日 晋国税征发[1995]第46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平朔涉外分局,人民银行各地、市分行、县 支行: 现将大同市国家税务局等四个单位的联合发文《关于银行、税务实行微机联网合 署办公直接划转税款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参阅。 希望各地能够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借鉴大同经验,开设“税金结算帐户”,实行 税务、银行合署办公,实现税款由代办银行直接划转金库的办法。在此基础上,各地 国税机关与国库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征收大厅“一条 龙”作业,达到加强征管、方便纳税的目的,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大同分行 中国银行大同市分行 大同市国家税务局 大同市地 方税务局关于银行、税务实行微机联网合署办公直接划转税款的通知      1995年8月8日 同银发[95]第18号    大中银发[95]第18号    同国税办字[95]第26号    同地税办字[95]第23号 各有关单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税制的确立,现行税收征管办法的不适应性日 渐突出。为从根本上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和正常的税收 秩序,保证税收收入的准确、及时、足额入库,充分发挥国家银行和税务机关的职能, 搞好监督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大同分行,中国银行大同市分行,大同市国家税务 局,大同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同意实行银行、税务微机联网、合署办公。由指定 银行为纳税人开设“税金结算帐户”直接向金库划转税款。这样做不仅保证了国家税 款的准确,安全及时的划转,同时也方便了纳税人,提高了工作效率,规范了纳税行 为。由于条件的局限,本办法目前还不能在全市范围内施行。经考察,被省、市国家 税务局确定为征管改革试点的大同市国家税务局一分局,新的征管模式已于六月份开 始运行,计算机开发运用已取得成效,具备了实施的条件,大同市地方税务局一分局 的管户与大同市国家税务局一分局的管户多属共管户,亦可执行本办法,经研究决定 。从九五年九月一日起在大同市国家税务局一分局,大同市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的所辖 管户中实施,并指定中国银行大同市分行营业部办理税款划转业务。指定银行应对国 家和纳税人负责,特别要保证国家税款的安全,不得挤占、挪用、扣压税款,按规定 及时、足额向国家金库划转。希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大同市国家税务局一分局、大同市地方税务局一分局“关于在指定银行开设‘税 款专户’的实施办法”。 根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大同市国家税务局九五年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指示精神, 为改进完善征管配套措施,简化办税程序,避免纳税人以往先到税务机关申报、填 开税票,送交开户银行缴税,再返回税务机关送交税票回执联的复杂程序,提高办事 效率,确保税款及时、准确地划入国家金库,保证分局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 体”税收征管改革模式的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在分局所辖各纳税单位开设“税款 专户”,由税务、银行合署办公、实现税款由代办银行直接划转金库的办法,现将具 体工作程序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凡大同市国家税务局一分局、大同市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的所辖纳税单位均应 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执行本办法。 二、各纳税单位须在指定的“中国银行大同市分行营业部”,开设“税款专户”。 开设“税款专户”的单位须携带单位公章,财务专章,负责人印章,于1995年 8月25日前到国税一分局征收大厅办理开户手续。地址:新建南路82号。   三、“税款专户”主要为解缴国家税款专用,在未划转国库前的光户存款及余额 仍属纳税单位资金,银行按规定予以计息。 四、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地交入“金库”,纳税单位在办理纳税申报的同 时,就地即可通过“税款专户”办理银行缴款手续,由银行办理划转手续,包括在其 它各银行开设帐户的单位。各纳税单位所属期的应纳税款(包括教育附加,价格调控 基金,水资源补偿费,国家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国家育林建设基金),及由税务机关 负责征收约其它征收项目。必须于纳税申报前划入“税款专户”(如遇节假日顺延)。 属于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等亦应划入该帐户,未按规定划入“税款专户”,形 成的滞纳、欠税行为的,一律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在缴税期限内“税款专户”存款数额小于应缴税款金额的,可暂由指定代办 银行予以透支划转税款,但透支数额不超过应纳税款的5%,时间不超五天。透支款 额由银行按贷款性质向单位计息,超出时限的按逾期贷款加息。 六、为方便纳税人,应缴税款的划转方式亦可采用以下方式: 1、纳税人可自行在开户行倒存支票,向“税款专户”划转款项,然后到主管税 务机关征收大厅办理缴税手续。 2、纳税人在缴税时,可直接携带支票或现金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大厅办理缴税 手续。 七、新开办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后,应同时开设“税款专户”;如企业发生合并、 改组、变更名称等事项时,应相应变更“税款专户”有关事项;停业、歇业户在办妥 其它税务事宜后,撤消“税款专户”帐户。 八、开设“税款专户”的纳税单位在办理纳税申报、开具支票、填开税票、划转 税款的工作过程中,属于税务、银行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税款的多款、少款、逾期,影 响税款及时划转等违章行为的由税务、银行负责。 九、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大同市国家税务局一分局、大同市地方税务局一分局负责 解释。 十、本办法从1995年9月1日起实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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