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5]42号颁布时间:1995-09-14
1995年9月14日 晋国税征发[1995]42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
(1995)16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栏戳记印章由各县(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刻制、管理。
销货单位名称必须按税务登记证上的企业名称刻制,专用发票销货栏戳记印章由用票
单位保管。
对尚未使用完94年印制的专用发票(石家庄印钞厂、保定五四三印钞厂印制)
的单位,由各县(市)国家税务局按照94年各种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栏的内容
及格式为其刻制销货栏戳记印章(式样附后)。对已开始使用95年印制的专用发票
(西安印钞厂印制)的单位,按95年专用发票销货栏的内容、格式刻制戳记印章。
(式样附后)。专用发票使用单位在用完94年专用发票后,必须缴回旧的销货栏戳
记印章,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方可领用新的专用发票,并由税务机关为其刻制新
的销货栏戳记印章。
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由各县(市)国税局负责以所辖税务所
为单位统一刻制,并上报地、市国税局备案。专用章必须由税务所长(包括副所长)
保管,由所长对代开的专用发票审核无误后加盖。专用章发生丢失的,按照丢失专用
发票的挂失程序办理。
三、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就我省实际情况,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时,原则上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对不便使用财务专用章的企业,
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刻制发票专用章(样式附后),发票专用章由各一县(市)国家
税务机关统一刻制、管理,用票单位保管。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企业在开具专用发票时,
不再加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右下角,
四、各地接通知后,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应迅速将本通知内容通告一般纳税人,
并组织做好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印章的刻制和加盖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
议,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5年8月22日 国税发[1995]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一时期,各地不断提出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方面的
问题要求总局予以明确。现根据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划工作会议的讨论意见,就专
用发票的领购,开具等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
税务机关在发售专用发票时(电脑专用发票除外),必须监督纳税人在专用发票
一至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的有关栏目中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
位栏戳记,经检验无误后方可将专用发票交付纳税人使用。未加盖上述戳记或印迹不
清晰的专用发票不得交付纳税人使用。对于目前纳税人库存未用的专用发票,税务机
关应督促其按规定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是指按专
用发票“销货单位”栏的内容(包括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号码、
开户银行及帐号等)和格式刻制的专用印章,用于加盖在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内。
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凡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
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使用蓝色印泥。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专用章。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
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凡未加盖上述专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
为扣税凭证。
税务所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专用章加盖在专用发票底端的中间位置。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印模格式见附件。
三、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发票联的处理方法。
销货方如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存根联的,应视不同情况按以
下规定办理:
销货方如果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应在收到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及相应的存根联。
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下月领购专用发票时随同
其他专用发票存根联一起提交税务机关核查。
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将红字专
用发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存权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
下,将蓝字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发票联的后面,并在上面
注明蓝字、红字专用发票记帐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
四、专用发票有关栏目填开方法。
(一)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
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x”符号封顶。
(二)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
“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五、关于专用发票签章问题。
开具专用发票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统一加盖单位财务
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
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
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
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六、上述规定从1995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本通
知内容通告广大纳税人,并组织好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戳记的刻制和加盖工作。
附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印模说明(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