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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8)113号颁布时间:1998-10-23

     1998年10月23日 晋国税所发(1998)11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5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 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1998年9月22日 国税函(1998)5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向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对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国 办发明电[1998]14)的精神,现明确如下: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 企业、事业单位等)向1998年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其 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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