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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1995年第3号便函

[1995]晋税流一便字第3号颁布时间:1995-07-25

     1995年7月25日 [1995]晋税流一便字第3号 吕梁地区国税局,忻州地区国税局:   近接吕梁地区国税局吕国税流发(1995)第34号请示。关于兴县煤运公司 驻青岚中转站缴纳增值税问题,经我局1995年7月11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兴县煤运公司驻青岚中转站在苛岚领有营业执照, 办理了税务登记,在青岚工行开有结算帐户,属于兴县煤运公司的分支机构,其在苛 岚发运销售煤炭,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为此,兴县煤运公司驻苛岚中转站应在青岚 县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但是,鉴于1995年的税收任务已下达在兴县,兴县煤 运公司驻岢岚中转站1995年底前仍在兴县由县煤运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从 1996年1月1日起在岢岚县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特此函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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