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1995年第2号便函
[1995]晋税流一便字第2号颁布时间:1995-07-19
1995年7月19日 [1995]晋税流一便字第2号
运城、吕梁行署国税局:
关于山西铝厂孝义铝矿缴纳增值税的问题,我局派人调查后,经七月十一日局长
办公室会议研究议定,现明确如下:
1、对孝义铝厂缴纳增值税的问题。根据增值税条例、细则规定,原则上维持原
省税务局晋税流发(94)15号文的决定,对铝矿本身对外销售的应税货物和应税
劳务一律在孝义市缴纳,而对对内移送铝厂用于连续生产的铝矿石,则应由山西铝厂
销售后,在河津市缴纳。鉴于94年度和今年1--6月份的实际执行情况,考虑到税
收任务和财政基数调整的困难,今年仍由孝义市按省局下达的200万任务征收。
2、河津市国税局在计算山西铝厂应纳增值税时,应无条件地执行原晋税流发
(94)15号文的规定,对孝义铝矿94年、95年在孝义缴纳的增值税予以扣减
(不包括收购民矿代征的增值税),不能作为欠税挂起来处理。
3、对孝义市国税局6月份向孝义铝矿加收的2.3万元滞纳金,应从孝义铝矿
95年缴纳的增值税中抵减。
以上请严格遵照执行,特此函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