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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编报1998年度银行汇总会计报表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8)121号颁布时间:1998-11-12

     1998年11月12日 晋国税所发(1998)12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8)37号《关于编报1998年度银行汇总会计报 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周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编报1998年度银行汇总会计报表的通知      1998年10月15日 财会字(1998)37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 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华夏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   为了做好1998年银行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8年银行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在我部《关于印发〈1997年度银行 汇总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财会字[1997]39号)所规定的格 式和编报口径的基础上作如下调整:   (一)在“资产负债麦’上作如下变动:   1.将“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项下的“其中:抵押贷款”项目改为“其 中:抵押、质押贷款”项目。   2.在补充资料中增加“2.质押品”项目,相应“2、委托贷款”项目改为 “3、委托贷款”项目。   (二)在“损益明细表”上作如下变动:   将“十八、营业外支出”中“4、捐赠支出”项下增加“其中:公益救济性捐赠 支出”项目,项目顺序号顺延。   (三)在“主要指标表”上作如下变动:   在“一、工资总额”项下增加“4、年末离退休职工人数”项目。   (四)在“应收利息情况表”上作如下变动:   将栏次中的“一年以内”、“一年以上两年以内”两栏相应改为“半年以内”、 “半年以上一年以内”。   二、1998年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分别布置。各银行总 行应当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银行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要求,布置所属单位的 年度会计报表。   三、银行所属单位应当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时间,向上级行报送年 度会计报表;各银行总行应当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和要求,汇总 所属单位的年度会计报表,于1999年4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   四、各银行总行向财政部报送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时,应同时报送财务情况说明书 和业务状况表。   五、财务归口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银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局)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银行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要求,布置所属 银行的年度会计报表,并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和要求,汇总所属 银行的年度会计报表,于1999年4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并同时报送财务情况说 明书和所属银行的业务状况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应详细说明资本公积本年增加、本 年减少各项目的情况。   六、银行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在向财政部报送的同时,还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国 家统计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各1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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