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5]晋财预字第176号颁布时间:1995-09-26
1995年9月26日 [1995]晋财预字第176号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5号《关于对机动事驾驶员培
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市地方税务局要结合
贯彻本通知精神,对各类培训班进行一次执法检查,严格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并将检
查情况于10月底前上报省局。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20日 财税字[199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方反映,目前公安交警、武警、部队、职业学校及一些企事业单位举
办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取得大量收入,但各地对此类培训
班在征免营业税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
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可免证
营业税。各种形式收费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在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
收入,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