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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在全国开展粮食库存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粮调[2003]42号颁布时间:2003-03-28

     2003年3月28日 国粮调[200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2001年,国务院组织开展的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基本摸清了国家粮食库 存数量和质量。清仓查库后,各地粮食部门和有关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了对粮食 库存的管理。但是,从一些地方反映的情况看,仍有极少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存在销 售粮食不及时作账等现象,导致粮食库存账实不符。根据领导的要求,我局决定开展 全国粮食库存调查工作,以保证国家粮食库存的真实性,为粮食宏观调控和粮食流通 体制改革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和内容    各省(区、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库、中谷粮油集 团公司所属粮库2003年3月末粮食库存,包括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和商品周 转粮。对中央储备粮,除要核实数量外,还要对粮食质量进行调查。    二、调查办法和要求    此次库存调查分自查、抽查和复查三个步骤进行。    (一)第一阶段,企业自查。2003年3月下旬至4月上旬由企业先进行自查。 自查内容主要是:    1.粮食统计账、会计账和保管账是否完整,各项账务处理是否准确、及时;    2.账面库存和实物库存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虚库短粮现象;    3.购销企业对商品周转粮、承储的各项储备粮是否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 储存,统计上是否存在重复或遗漏等问题。    对于企业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自查自纠的原则和以下要求进行处理:属 于错报、漏报、瞒报的要立即纠正,调整相关账务;属于销售后未作账的要及时按财 务和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对采取等量对冲办法购进、销售的粮食要在 统计账上如实反映各项指标的变化数量。企业在自查中如发现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 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企业在自查后要做到账目清晰,账实相符,并将账务调整情 况统一在2003年3月份统计月报上加以反映,为下一步接受抽查和复查做好准备。    (二)第二阶段,进行抽查。各省(区、市)粮食局负责抽查商品周转粮和地方 储备粮库存,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抽查中央储备粮库存。    1.各省(区、市)粮食局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完成自查工作后,应运用科学的 抽样方法选取一定比例的企业进行抽查。在确定抽查企业时要注意从区域分布、企业 规模、库存的品种结构、性质等方面通盘考虑,保证所抽取的企业样本具有代表性。 请各省在2003年4月15日前将本省所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3月末分库点粮食库 存情况(按附件格式)和拟抽查企业名单通过统计网报送国家粮食局。4月中下旬由 各省组织开展抽查。    2.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抽查中央储备粮库存,包括中储粮总公司直属库、 中谷粮油集团公司以及各地代储库承储的中央储备粮,具体抽查工作由中储粮总公司 组织实施。    3.对于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代储库的抽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和各省(区、 市)粮食局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抽查工作。对中央储备粮和商品周转粮、 地方储备粮同时进行检查,避免遗漏、重复和相互顶替。    4.为达到抽查的效果,在选定抽查企业名单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事先打 招呼。    5.具体抽查办法可参照2001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的有关办法执行。    6.请各省(区、市)粮食局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在抽查的基础上对粮食库 存的数量、误差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并于5月20日前将抽查结果和 调查报告上报我局。    (三)第三阶段,国家粮食局组织复查。5月下旬,我局将组织力量,重点对部 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中储粮总公司直属库和中谷粮油集团公司所属库点进行复查, 对各省的抽查结果进行验证,确保此次调查的真实、客观。    三、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此次粮食库存调查,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各地粮食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 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为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粮食部门主 管领导要亲自负责此项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对调查中发现的新 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从制度上和机制上加以完善。对粮食企业虚报、瞒 报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 食企业要通过这次库存调查,将粮食库存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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