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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锦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01]54号颁布时间:2001-10-15

     2001年10月15日 国办函[2001]5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锦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年至2020年)的请示》 (辽政[2000]131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锦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年至2020年)》 (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锦州市是辽宁省重要的工业、港口城市,辽宁省西部地区的中心城市。锦州 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优化产业结构,完善城市功能,逐步把锦州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布局合 理、环境优美的现代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2536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 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优化主城区用地布局,重点发展锦州经济技术开发 区,严格控制主城区与经济技术开发区之间的隔离地带,防止连片发展。   要进一步完善各级城镇的功能,以主城区为中心,大凌河、广宁、义州和黑山为 次中心,102国道、沈山铁路、锦阜公路等为轴线,逐步形成层次分明、规模适度、 布局合理的市域城镇体系。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做好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采取措施,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到2 005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65.9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6 2.70平方公里以内;到202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74.2万人以 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74.58平方公里以内。   五、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优化和完善主城区路网结构,加强城市南北向交 通联系,积极发展公共交通;加强对中央大街、解放路等主要干道两侧和城市主要出 人口等重要地段的规划控制和交通引导。要统筹规划和建设给水、排水等基础设施, 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和回用设施的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回用率。要充分重视城市防 灾工作,加强城市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包括消防、人防、 防洪和抗震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切实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锦州市是缺水城市,要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 源,切实加强对大凌河、小凌河地区地下水源地的保护。要加快改革水价形成机制, 充分利用价格杠杆并采取其他有效节水措施,限制高耗水产业的发展,形成节水型城 市。要加大对大气和水污染治理的力度。要加强主城区内水体周围、道路两侧以及山 地的绿化,提高城市的绿化覆盖率。   七、重视城市风貌和特色保护。要加强对市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资 源的保护,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要充分利用锦州市环山、面临 小凌河和女儿河的自然条件,形成自然与人工相互融合的城市景观。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锦州市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 据,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分区规划 和详细规划,深化有关专业规划,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 规,强化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 围,包括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 障《总体规划》的实施。市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锦州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 规及《总体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支持锦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 锦州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锦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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