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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外经贸部办公厅关于暂缓执行《关于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协议》和《关于印发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条款的紧急通知

署办法[1999]14号颁布时间:1999-02-09

     1999年2月9日 署办法[1999]1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部委直属公司:   为加强对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的宏观管理,加快外贸管理电子化进程和进一步 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打击逃套汇及骗税行为,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共同签署了《关 于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8]外经贸政发第72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千方百计扩大出口, 解决因部分出口配额管理商品证企不一致造成的压港问题,经商国家外汇管理局,现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2月14日起,暂停执行《协议》第九条,即“海关自199 9年1月1日起,对进出口许可证与报关单上经营企业代码、名称不符情况不予放 行”的规定。   二、海关对《通知》所附《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于规定》第七条关于出口许 可证“出口商”与报关单“经营单位”栏目不相一致的,海关对计算机系统内的进出 口报关单“经营单位”、“发货单位”栏目的电子数据暂不控制,迳凭实际进出口货 物的经营单位出示的有效许可证验放有关进出口货物。海关总署按《协议》要求,向 外经贸部反馈实际进出口经营单位的电子数据,如外经贸部认为经营单位存有问题, 应将情况通报海关总署,由海关协助调查处理。   三、在许可证联网核销试行期间,许可证电子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问题尚未完 全解决,各海关应以有效的书面许可证为准,核放进出口货物,并按外经贸部事后传 送的电子数据对已放行的报关单办理补核销手续。   四、各级外经贸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关于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有关问题 的通知》([1998]外经贸管发第603号)的要求执行,坚持每天传送当日签 发的许可证电子数据,并及时核查上报的许可证电子数据反馈信息。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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