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财综[1999]15号颁布时间:1999-05-06
1999年5月6日 沪财综[1999]15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
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规范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
[国函(1997)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事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市散装水泥专
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限止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对进一
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
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规定,制订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所有从事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下同)生产的
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应按本细则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缴纳
1元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缴
纳4元专项资金,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
第四条 上海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负责专项资金的征收,也可委
托其他单位代征。代征业务费按不超过实际缴入国库数额0.2%的比例,由市财政
局核拨。
第五条 市散办按月将所收到专项资金于次月10日前如数上缴市财政。缴入国库
的专项资金列入预算收入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拨付的
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
第六条 征收专项资金,必须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七条 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转下年度使用。
使用方向具体规定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
(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四)代征业务费开支;
(五)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一)、(二)两项开支,不得低于当年支出总额的90%。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市散办应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
度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年度终了3个月内,应编制上年度专项资金
收支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批。
市散办应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后,由财政将资金划拨市散办在银行开设的支出帐户,并严格按财政批准的预算使用。
县(区)散办的行政开支和用于散装水泥发展所需的设施支出纳入市散办的预、
决算,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设施、装备建设或改造项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市散办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
(三)项目经市散办审查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四)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拨付资金。
第十条 散装水泥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
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
资金的财务核算必须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按
月向财政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为2年,2年后按国家有
关政策,适时进行调整。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