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市分行关于本市县(区)粮食收储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沪财企二[1999]20号颁布时间:1999-03-24
1999年3月24日 沪财企二[1999]2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沪府办[1998]
3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市分行制定的〈关于本
市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办法〉的通知》的精神,现特制定《关于本市县(区)粮
食收储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如下:
一、县(区)粮食收储风险基金是县(区)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资金,由县
(区)财政部门筹集,县(区)人民政府按市政府规定统筹使用。
二、县(区)粮食收储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县(区)级地方粮食储备的利息、费用
补贴;收购环节中发生的价外补贴;县(区)政府确定的其它粮食收储业务的政策性
费用支出。
三、各县(区)粮食收储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由各县(区)财政通过预算安排,
其中最低规模由市财政确定下达。各县(区)粮食收储风险基金的最低规模按各县
(区)地方粮食储备数量、产量、收购量确定。
四、各县(区)财政在编制预算时,要优先将粮食收储风险基金年度最低规模纳
入预算,粮食收储风险基金年内可分次到位,第一次在当年4月底前到位,最低规模
资金安排最后一次必须在10月底前到位。当年结余的县(区)粮食收储风险基金,
加数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但不能抵顶下年度应到位资金。
五、对县(区)级地方粮食储备利息和费用补贴资金需求量,根据市政府提出的
县(区)级地方粮食储备数量要求,参照国家专项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标准并结合
本地区实际测算确定。县(区)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拨付粮食企业承储县(区)级
地方粮食储备的利息、费用开支。
六、收购环节中发生的价外补贴资金需求量,根据各县(区)正常年景收购粮食
的数量及市政府规定的价外补贴标准测算确定。
七、各县(区)粮食收储风险基金由县(区)财政负责粮食补贴的管理部门设专
户管理。县(区)财政均应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粮食收储风险基金专户。存款资
金的利息收入转增县(区)粮食收储风险基金本金。
八、县(区)财政按季编报粮食收储风险基金到位、使用情况报表,于下季初1
5天内上报市财政局,并抄送当地农业发展银行。
九、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粮食、物价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对
粮食收储风险基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粮食收储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
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粮食收储风险基金。
十、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由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过去本市
有关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