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文字[1995]314号颁布时间:1995-04-25
1995年4月25日 财文字[1995]314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宣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92]9号文件关于宣传文化系统所属宣传文化企
业上缴的税收和利润原则上返还宣传文化系统、用于发展宣传文化事业的精神,
以及我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
策的规定>(财税字[1994]089号)中关于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
金”的规定,决定从1994年起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
金”。为了加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我部制定了《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