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总工会关于工会职工业余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事联[1996]22号颁布时间:1996-03-29
1996年3月29日 财事联[1996]22号
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级工会:
1981年,天津市财政局转发了财政部《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
围的暂行规定》([81]财企字212号);1995年制发的《关于印发<
天津市培训经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涉及到工会经费中职工教育经费的
问题,由于部分单位对文件精神的理解不一,现将有关规定补充如下:
一、凡建立工会组织的同级行政部门,要认真执行《工会法》,每月按全部
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并及时拨到基层工会帐户。基层工会按40
%比例上解上级工会后,从自留的60%经费(以60%作为100%)按25
%的比例安排职工业余教育费,列入工会经费收支预算。
二、基层工会经费中用于职工教育的部分,应按规定提取使用,不得挪用,
经费由工会财务部门掌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