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津人退[1996]8号颁布时间:1996-06-20
1996年6月20日 津人退[1996]8号
财事联[1996]41号
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
事(干部)、财政(财务)部门:
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
费标准的通知》(人退发(1993)1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问题的补充通知》(人退发[19
93]3号)的精神,依据我市1995年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实际情况,现将
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一级伤残人员月护理费调整为270元;二级伤残人员月护理费调整为
220元;三级伤残人员月护理费调整为160元。对特别严重伤残完全依赖护
理的人员需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核,区、县、局人事部门批准,发给特级护理
费,月标准为540元。
二、享受护理费的对象和护理费的审批程序以及开支渠道仍按市人事局、市
财政局津人工[1993]3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本通知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