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调放部分商品价格适当提高退养人员退养费标准的通知
财企二[1992]83号颁布时间:1992-07-10
1992年7月10日 财企二[1992]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津政发(1992)32号《关于调放部分商品价格并给职工适
当补贴的通知》精神,为了照顾退养人员的生活,调放部分商品价格后,对原区、
街生产服务社和各所属企业办的家属工厂(五七工厂)按月发给退养费的人员,
由各区、县、局根据其经济能力,在原退养费的基础上,酌情提高退养费的标准,
其增加的金额,每人每月最多不得超过三元五角,提高退养费所增加的资金,按
原资金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