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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调放部分商品价格适当提高退养人员退养费标准的通知

财企二[1992]83号颁布时间:1992-07-10

     1992年7月10日 财企二[1992]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津政发(1992)32号《关于调放部分商品价格并给职工适 当补贴的通知》精神,为了照顾退养人员的生活,调放部分商品价格后,对原区、 街生产服务社和各所属企业办的家属工厂(五七工厂)按月发给退养费的人员, 由各区、县、局根据其经济能力,在原退养费的基础上,酌情提高退养费的标准, 其增加的金额,每人每月最多不得超过三元五角,提高退养费所增加的资金,按 原资金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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