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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贯彻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的通知

财综[1992]5号颁布时间:1992-03-27

     1992年3月27日 财综[199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92)财综字第38号《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 工等有关人员粮食补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补贴范围和对象问题:除《通知》中已明确规定的补充范围和对象 外,对其它有关人员规定如下:   1、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轮换工,计划内临时工,计划内的农民合同 工,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可列为补贴对象。   2、根据国家增人计划招聘的乡镇干部,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并由国家支付工资的,可列为补贴对象。   3、国营农场、渔场、牧场、林场等在职职工,除实行家庭承包自产自食的 职工外,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可列为补贴对象。   4、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口粮,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老知青安 置人员,应列为补贴对象,由所在单位支付。   5、出国人员凡是在国内继续领取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可列为补贴对象,按现 行规定发放。   6、企业职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死亡或在职因工死亡(含 已死亡),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时,按增加3元发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死亡后,其遗属符合享受生活补助条件的,在计算遗属生活费时每人每月增 加3元。   7、大、中专自费生一律不享受粮价补贴。   8、在职参军在原单位领取工资的,列入补贴对象,由原单位随工资发放。   9、对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人员按照市政府津政发(1987)106号 文件《关于解决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规定的补助对象中属于吃 国家统销粮的精减退职职工,可按每人每月3元发放粮价补贴。   二、劳动合同制工人交纳个人养老保险金时,粮价补贴不作基数。   三、关于粮食提价补贴发放时间,各单位发给职工的粮价补贴随工资一并发 放。   四、关于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资金来源问题,属于全额预算管理的,市级 单位,由市财政局拨款;区、县级单位由区、县财政拨款,市财政局补助50%。 属于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由单位自行负担,负担确有困难的,可按 预算级次分别由同级财政适当补助。   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列入经费支出,由单位自己解决。   五、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对职工发放的粮价补贴可比照国营企业从成本( 费用)中开支。不提高计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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