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贯彻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的通知
财综[1992]5号颁布时间:1992-03-27
1992年3月27日 财综[199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92)财综字第38号《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
工等有关人员粮食补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补贴范围和对象问题:除《通知》中已明确规定的补充范围和对象
外,对其它有关人员规定如下:
1、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轮换工,计划内临时工,计划内的农民合同
工,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可列为补贴对象。
2、根据国家增人计划招聘的乡镇干部,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并由国家支付工资的,可列为补贴对象。
3、国营农场、渔场、牧场、林场等在职职工,除实行家庭承包自产自食的
职工外,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可列为补贴对象。
4、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口粮,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老知青安
置人员,应列为补贴对象,由所在单位支付。
5、出国人员凡是在国内继续领取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可列为补贴对象,按现
行规定发放。
6、企业职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死亡或在职因工死亡(含
已死亡),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时,按增加3元发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死亡后,其遗属符合享受生活补助条件的,在计算遗属生活费时每人每月增
加3元。
7、大、中专自费生一律不享受粮价补贴。
8、在职参军在原单位领取工资的,列入补贴对象,由原单位随工资发放。
9、对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人员按照市政府津政发(1987)106号
文件《关于解决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规定的补助对象中属于吃
国家统销粮的精减退职职工,可按每人每月3元发放粮价补贴。
二、劳动合同制工人交纳个人养老保险金时,粮价补贴不作基数。
三、关于粮食提价补贴发放时间,各单位发给职工的粮价补贴随工资一并发
放。
四、关于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资金来源问题,属于全额预算管理的,市级
单位,由市财政局拨款;区、县级单位由区、县财政拨款,市财政局补助50%。
属于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由单位自行负担,负担确有困难的,可按
预算级次分别由同级财政适当补助。
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列入经费支出,由单位自己解决。
五、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对职工发放的粮价补贴可比照国营企业从成本(
费用)中开支。不提高计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