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监狱局执行《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农[1997]165号颁布时间:1997-11-10
1997年11月10日 财农[1997]165号
市监狱局:
你局在执行《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会计制度》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经研
究,现通知如下,请结合《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会计制度》一并执行。
一、关于津海公司执行何种财务会计制度问题
根据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会计制度)
的通知>的通知》(财农[1997]114号),除监狱和少管所外,市监狱
局其它单位执行相关行业财务会计制度。津海公司由于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
应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二、关于监狱警察经费是否可以继续在监狱生产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问题
监狱和监狱生产经营单位是两个不同性质的单位,其财务会计制度分别按照
监狱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按照《监狱财务制度》规定,监狱
警察经费支出均应在监狱有关经费中列支,不得在监狱生产单位成本费中列支。
三、关于监狱生产单位减免的企业所得税是否继续用于监狱事业单位支出问
题。
根据市地税局《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征免企
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6]24号),对监狱劳教系
统企业免征的所得税应“全部用于发展监狱、劳教事业”的规定,对监狱生产单
位免征的所得税,年终前应全部上缴监狱,做为经费来源在“其它收入”科目中
核算。
四、关于监狱占用监狱生产单位资产或监狱生产单位占用监狱资产有关收取
占用费标准如何掌握问题
根据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四委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对我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
位办理资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资综[1992]23号),资产出租
按不低于资产折旧金额收取,资金占用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