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转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外经[1996]43号颁布时间:1996-12-31
1996年12月31日 财外经[1996]43号
各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及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制定的《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
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世司字[1996]167号,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世行贷款项目采购中存在的问题,提
出加强世行贷款采购管理的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项目单位应根据世行已批准的分项目《评估报告》中的设备清单,编
制下一年度采购计划(包括设备清单和金额),于本年12月31日前报送我局。
财政部直接转贷的工业项目,要同时抄报有关的中间金融机构。我局在收到采购
计划后1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书面确认。项目单位接到确认件后方可进行本年
度采购工作。
二、项目单位须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的《世界银行和亚洲
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和《暂行规定》第三条及市财政
局制定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方法选定国际招标代理机构。
国内竞争性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和询价采购的窗口,应按同样程序和办法选
定。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在得到市财政局书面同意后,方可签订“委托协议
书”。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在“委托协议书”中明确规定。未按规定办理
的为无效代理。
三、国际和国内竞争性招标使用的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必须采用财政部最新
修订并统一印制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文件范本》,任何复印,修改无
效。
四、天津市政府转贷的世行贷款项目,有关设备采购、土建、咨询、培训等,
在开标、评标及合同谈判时应邀请市财政局参加。特别是合同商务部分有关合同
金额、付款条件、培训等条款,须经市财政局同意。合同执行期间对合同的任何
修改,均应事先征得市财政局的同意。地方和中央部委打捆项目(卫生VII、
职教二等)在合同送审及正式签订前,须送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并作出书面确认。
确认的内容见《暂行规定》第六条。
五、采购合同买方签字人,应是项目单位业主或是外贸窗口(但要注明是项
目单位的代理),项目管理部门不得代表业主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中如包括随合同考察、设备预验收、培训等团组,应在合同中有专
门条款,说明团组出访的内容、时间、人数、费用。费用标准应按财政部有关临
时出国用汇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超过。
六、严格采购纪律,防止采购中的欺诈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财政部的要
求,重申以下须注意的问题:
1.项目单位在采购谈判中要做好保密工作,在招标、评标及采购合同签订
之前,不得对外泄漏标底。合同签订后,未经世行批准也不得对外作出承诺,避
免工作造成被动。
2.在合同执行期间,各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及窗口应严格执行合同。对违
反合同的事项,应根据合同进行索赔、罚款、退款或提出仲裁,维护用户的利益。
索赔和罚款收入应上缴市财政局世行项目还贷基金帐户作为还贷准备金。合同执
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通报市财政局。
3.随采购合同出国考察、培训或预验收的团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和我局
财外经(96)17号文有关的要求办理。凡是未经财政部批准和事先未向市财
政局备案而擅自组团出国(包括随采购、咨询合同出国团组),一经查出,对已
派出团组费用不予报销,同时要求退回随合同出国的费用。出国团组应于回国后
15日内到市财政局报帐,并写出中英文考察、培训总结。对于不按规定办理的,
将停止该项目出国团组的审批、供汇。
4.选择采购投标商和咨询公司,必须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法人,财务上独立
核算。项目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及单位的人员和附属机构,不得参与该项目
的咨询工作。
5.在咨询采购合同谈判中,项目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招标代理机
构及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索取和收受投标人提供的回扣和好处费。
6.项目的采购、土建、咨询、培训等项资料应妥善保管,办理支付时,应
提供合格的支付资料和发票,对于资料不完整、不合格的,银行、财政部门不予
受理。
7.各项目单位,采购窗口应严格执行《暂行规定》第八条中有关的条款,
如发现违纪问题,一经查出,我局有权撤销采购代理资格或停止支付,并通报批
评或经济处罚。
附件: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