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印发企业防洪工程维护费和教育事业发展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1995]36号颁布时间:1995-06-02
1995年6月2日 财会[1995]36号
各主管局(公司),各财税管理处,各区县财政局,保税区财政局,新技术产业
园区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办法的通知》(津政发<
1994>70号)和《关于发布天津市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1994)88号)规定,现对企业交纳防洪工程维护费和教育事
业发展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交纳防洪工程维护费和教育事业发展费的企业应在“管理费用”科目下
增设“防洪工程维护费”和“教育事业发展费”明细科目,在“其他应交款”科
目下增设"应交防洪工程维护费"和"应交教育事业发展费"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防洪工程维护费和教育事业发展费,借记"管理费用
--防洪工程维护费"、"管理费用--教育事业发展费"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防
洪工程维护费"、"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事业发展费"科目。
三、企业交纳防洪工程维护费和教育事业发展费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
防洪工程维护费"、"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事业发展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
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