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外交部《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财外经[1995]30号颁布时间:1995-08-17
1995年8月17日 财外经[1995]30号
各区、县、局、部、委、办及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外交部《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
规定>的通知》财外字(1995)250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
同时,结合管理中的问题提出几点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1.各部门、各单位财务及外事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规定》,按照《规
定》的标准严格把关,对于违反《规定》的,财务部门不予供给人民币,财政部
门不予供给外汇。
2.出国人员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超标准用汇或虚报冒领,变相包干
公杂费和住宿费。如有违者,将按《规定》追回。
3.各出国团组应按照预定的时间、地点和路线出访,不得擅自改变时间、
地点、任务和路线。对于擅自改变的,出国费用自负。
4.《规定》增加了出国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
可一次自费购买外汇200美元。出国人员可在申请出国费用时,增加一份出国
费用预算表,由组团单位统一办理,购汇费用自费,不得用公款垫付。
5.凡纳入天津市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出国人员用汇,
应使用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由出国团组或个人,向市财政局办理购汇手续。各
单位财务部门应凭市财政局批准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供给相
应人民币,否则,不予供给人民币。其他单位出国人员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办理。
6.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管理。财务部门会同外事
部门应建立出国人员档案,以便按《规定》领取出国人员置装费及自费购汇。
7.本《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市财政局印发的财外经[1
992]44号和财外经[1993]31号文件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
请及时与市财政局、市外办联系,以便报告财政部、外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