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关于世行贷款天津工业发展项目采购、支付规定的通知
财外经[1995]27号颁布时间:1995-06-08
1995年6月8日 财外经[1995]27号
各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及单位: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现对世行贷款天津工业发展项目(
下称项目)有关采购、支付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采购
1、项目采购应按世行批准的评估报告所列的采购内容和采购方式进行。采
购方式按世行的《采购指南》规定的程序办理。对于不符合评估报告的采购为不
合格采购。
2、项目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包括货比三家窗口),应按我局《关于加
强世行贷款天津工业发展项目采购管理的通知》<财外经(1995)4号>精
神办理。未按规定办理的为无效代理。
3、凡须报送世行审批的招标文件、货比三家资料、采购合同等,凡属生产
性项目,应先报送工商银行市分行或交通银行市分行(下称中金机构)审查;支
助机构项目报市财政局审查提出意见。俟后再报市世行贷款采购审查小组审查同
意后对外报出。
4、“货比三家”采购,应在充分进行技术交流和询价的基础上进行。国际
“货比三家”应是对至少三个厂家有关技术指标和价格的对比,在相同的技术条
件下选择报价最低的厂家。
5、采购合同的签订,须在世行批准国际竞争性招标评标结果或货比三家结
果后对外签订。
二、考察、培训
1、项目的培训,应首先将培训计划(内容、人员、时间、地点、费用等)
报送世行审查同意。随采购设备培训,须在世行批准采购合同后执行。
项目出国考察,须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并经世行批准。
2、世行批准项目的出国考察、培训计划后,项目单位应于每年的十一月底
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下年度出国考察、培训计划(中英文考察、培训大纲、培
训合同),经审查汇总后报市政府转报财政部审批。
3、财政部批准世行货款出国考察、培训计划后,项目单位方可到市外事部
门办理出国申报手续。同时向市财政局备案。
三、支付
1、项目单位用款,须在项目评估报告经世行批准后,项目单位先与市财政
局签订转贷协议,俟后凭具与中金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此后,项目单位发生用款
事项,方可申请支付。
2、项目单位用款应事先作出计划,于每年的十一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和中
金机构。经财政局会同中金机构汇总、平衡后报财政部。同时,据此办理提款手
续。如在执行中发生变化,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以便调整提款计划。否则,
提款造成的损失由项目单位负责。
3、生产性项目发生支付事项,应首先向中金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
由中金机构开据支取凭条向市财政局申请支付;支助机构项目的支付事项,直接
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予以支付。
4、项目支付应在世行批准的项目贷款金额内支付,不得超支。如超出评估
报告的内容和贷款额,则不予支付。
5、申请支付,请持以下资料
(1)、设备采购支付:持世行批准的采购文件,采购合同,原始单据(发
票)及装船证明;
(2)、出国考察、培训支付;持世行批准培训文件,中英文出国考察、培
训大纲,培训合同、出国任务批件,政审批件,出国经费预算表,领取出国费用;
回国后,持中英文考察、培训总结,出国经费决算表,原始单据办理核销退汇手
续。
对于随采购合同出国培训的,一般均由外方负担费用,世行贷款不再支付费
用。
(3)咨询支付,应持世行批准咨询的文件、咨询合同、发票。
四、几点要求:
1、各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及单位,应加强对项目采购、支付的管理,严格按
照采购、支付的规定程序办理。项目采购要体现公平、竞争,切忌随意性。对于
不按规定程序先斩后奏的,将不予支付。
2、项目单位在采购谈判中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对外泄漏标底。合同签订后,
未经世行批准不得对外作出任何承诺,避免工作造成被动。
3、项目的采购、培训、咨询等资料应妥善保管,办理支付时,应提供合格
的支付资料,对于资料不完整的,银行、财政部门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