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委托建设银行办理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利息划转工作的函
财基[1997]13号颁布时间:1997-06-06
1997年6月6日 财基[1997]13号
建行天津市分行:
为加强财政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重印<国有建设单
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5]45号)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
凡由财政资金安排的基建项目资金,在各主管部门及各建设单位帐户所发生的利
息归财政所有,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利息划转事项委托建设银行办理。为使此
项工作顺利实施,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市财政局拨付市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的“2233市拨基建资金存款”,
所生成的利息一律缴市财政局,委托建设银行市分行营业部具体办理利息划转手
续。在季度结息后,由建行将所结利息划市财政局在分行营业部开立的“261
010371”存款帐户。
二、区(县)财政局拨付区(县)各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2233市拨
基建资金存款”,所生成的利息一律缴区(县)财政局。委托区(县)建行具体
办理利息的划转手续。在季度结息后,由区(县)建行将所结利息划区(县)财
政局在区(县)建行开立的“261XXX”存款帐户。
三、区(县)财政局拨付区(县)各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2234区县
拨基建资金存款”,所生成的利息一律缴区(县)财政局。委托区(县)建行具
体办理利息的划转手续。在季度结息后,由区(县)建行将所结利息划区(县)
财政局在区(县)建行开立的“261XXX”存款帐户。
四、市财政局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存款基金帐户,季度结算后直接转“261
010371”存款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