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印发《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外资业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会[1995]14号颁布时间:1995-02-22
1995年2月22日 财会[1995]14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的管理,促进我市注册公计师事业的发展,
参照其他地区的收费标准,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重
新修订了《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外资业务收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
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
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外资业务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中第(十六)
规定的“第三产业的大部分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要放开”的精神和财政部《注册
会计师执行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外地的会计师事务所
在天津执业也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附注的《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外资业务收费标准》是业务收费
的下限。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收费时,应根据业务项目性质、风险大小、难易
程度、工作量大小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金额。任何会计师事务所不得
搞削价竞争,也不得任意提高收费。会计师事务所如违反本办法,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处罚。
第四条本办法收费分为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两类。对承办具业务项目的,按
计件标准执行;对承办咨询、服务业务的,按计时标准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可
以委托单位协商议定。计件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方法(详见本办法附
注说明)。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受理委托业务,首先应由委托方填具业务委托书一式两
份,写明委托业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经双方签章后各自留
存。在办好委托手续后,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约定的收费金额,先收取50%,其
余50%部分于工作完成后收取。如工作开始后,由于委托方的原因中途停止的,
所收费用不再退还。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属于计件收费的业务,如因委托人不能如期提供资
料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参照计时收费标准酌情加收费用。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收取的费用按人民币计收。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凡需出具报告书的,一般出具中文本一式五份。
如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翻译为外文本的,酌收成本费及翻译费。两种文本遇有解
释不一致时,应以中文本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监督执行并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