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发放早期归国华侨退休生活津贴的通知
财事联[1995]49号颁布时间:1995-08-03
1995年8月3日 财事联[1995]49号
津侨会字[1995]第0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有关单位,各人民团体:
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有关精
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退休职工中的早期
归国华侨发放退休生活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范围及标准
早期归国华侨退休生活津贴的发放对象是:1966年12月31日以前回
国定居,并于1949年10月1日以后1966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
的退休归侨。
早期归国华侨退休生活津贴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凡享受离休待遇
或早期回国专家生活津贴的人员,以及享受百分之百原工资待遇的退休中小幼教
师等人员,不再享受归国华侨退休生活津贴。
二、审批程序
凡符合早期归国华侨退休生活津贴发放条件的对象,由退休前原工作单位负
责审查并填写《早期归国华侨退休生活津贴发放审批表》(一式三份,表式附后),
按人事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经市侨办确认归侨身份和批准后,由退休
前原工作单位按月发放。
三、经费来源
津贴发放所需经费,由津贴发放对象退休前原工作单位解决,行政事业单位
从行政经费中支出,列离退休人员费用中“离退休人员其他费用”;企业列营业
外支出。
四、驻津单位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五、本通知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由市侨办负责解释。